訟贏法務:股權激勵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海康威視兩高管被立案調查

11月13日晚間,海康威視公告稱,董事、總經理胡揚忠及副董事長龔虹嘉於11月11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二人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同日晚間,中源協和披露董事長龔虹嘉被立案調查,被立案調查的事件是涉及當事人為海康威視核心經營層設計實施的股權激勵方案。富瀚微也披露董事龔虹嘉被立案調查。

根據海康威視此前公告,公司2016年度股權激勵對象共2936人,授予時間為2016年12月23日,授予價格為12.63元/股,而當天二級市場收盤價為23.26元,幾乎相當於對摺買股票;股數合計5200多萬股,佔授予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86%。

2012年和2014年,海康威視還曾先後進行過兩次股權激勵,授予的股數分別為861萬股和5291萬股。以2014年的股權激勵為例,當時授予對象共1134人(實際為1128人),其中高管10人,人均9.6萬股;中層管理人員17人,人均11.19萬股;基層管理人員743人,人均5.09萬股;核心骨幹員工364人,人均近3.47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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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後果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該目的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上市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證券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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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的時間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在60日內授予權益並完成公告、登記;有獲授權益條件的,應當在條件成就後60日內授出權益並完成公告、登記。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並宣告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根據本辦法規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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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的範圍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範圍包括:

1、董事會決議

2、股東大會決議

3、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4、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

5、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本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6、獨立董事意見

7、監事會意見

8、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9、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10、股權激勵的實施情況

11、其他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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