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登記是否影響抵押權的設立

異議登記是否影響抵押權的設立

異議登記是否影響抵押權的設立

異議登記是否影響抵押權的設立

甲公司欲借款500萬元,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作為擔保,但該土地使用權存在異議登記,此時能否設立抵押權?

解答

問題的焦點在於存在異議登記是否屬於《物權法》第184條規定的不得抵押情形,即屬於所有權、 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進而影響不動產登記薄記載權利人處分權的行使。

一、存在異議登記是否屬於“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按照《物權法》第19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此時,雖然利害關係人的觀點與不動產登記薄產生了分歧,並在登記薄上進行了登記,但這是否屬於《物權法》第184條規定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情形,併產生限制物權進行抵押等處分的效力,還應做進一步考量。異議登記不是針對物權變動所進行的登記,而是通過登記來表徵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可能存在錯誤情形的臨時性措施。申清異議登記的主要目的在於,在一定時期打破登記的公信力,相對人不能再依據對登記薄的信賴構成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6條對於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受讓人非善意的認定的規定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薄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立足登記薄權利人構成無權處分的結果,反推了存在異議登記情況下交易相對人的非善意。但是從正向來看,異議登記並非都指向不動產登記簿確實存在錯誤的結果,甚至異議登記之後,並非都會出現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引發爭議的情況,即異議登記僅表徵了這種可能性,在這種可能性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並未被推翻,此時物權的歸屬和內容仍應以登記簿為依據。

二、異議登記是否影響登記簿記載權利人的處分權

異議登記雖然在客觀上阻斷了登記簿的公信力,影響了相對人的交易意願,但登記薄記載的物權歸屬和內容並未被推翻,登記簿權利人處分物權的行為不受限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登記薄上記載的權利人以及第三人因處分權利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權利已經存在異議登記的有關事項。申請人申請繼續辦理的,應當予以辦理,但申請人應當提供知悉異議登記存在並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由此,異議登記的存在,並不影響基於買賣或繼承申請辦理登記,或辦理抵押權登記,但明知存在異議登記仍申請辦理相關登記的相對人須得自擔風險,並在登記機構留存相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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