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爆炸事故引發深思,但安全員的責任和待遇令人唏噓

3月21日,江蘇鹽城響水縣陳家港化工園區的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發生後,舉國矚目!

25日16時,“3·21”江蘇鹽城響水縣化工園天嘉宜公司爆炸事故召開第四次新聞發佈會,通報事故有關情況。通報稱,截至目前,本次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56人確認身份,22人待確認身份。28名失聯人員中,通過DNA確認25人死亡,另外3人平安。

響水爆炸事故引發深思,但安全員的責任和待遇令人唏噓

現場航拍照片

網上曝出:3月10日,江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還在找安全管理人員,工資在3000-5000元

響水爆炸事故引發深思,但安全員的責任和待遇令人唏噓

看到安全管理人員僅僅是這樣的待遇!心寒嗎?

哪些人是安全管理人員?

管理是決策、計劃、組織、執行、控制的過程。管理是集科學性、藝術性、戰略性、組織性於一體的一門實踐性學科。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中的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是指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各級管理人員,如有職務或沒有職務的各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經理、安全主管、安全主任、安全工程師等。

安全管理人員有哪些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由此看出,《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賦予了七條職責,責任重大,但也必須賦予相應的管理權利(用人、用物、用錢)。對安全管理人員的知識水平、組織、協調等領導能力要求都比較高,屬於真正的管理範疇。

哪些人是安全員?

按照一般理解,安全員就是沒有職務的安全管理人員的簡稱,一般指安全主任工程師、安全主管、安全主任等級別比較低的安全管理人員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安全員是指從事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與管理工作的人員。安全員主要工作任務是:
1、監督、檢查現場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及使用情況;
2、監督、檢查危險源、發現事故隱患,並監督整改;
3、參與制訂安全生產措施、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4、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和演練,組織現場保護和搶救,進行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完成事故的統計、分析報告;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進行員工安全技術培訓,實施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6、記錄並保存安全生產數據,保存事故調查、分析檔案。

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說的安全員主要工作任務與《安全生產法》並不一致。非常容易理解,大典的效力遠低於法律法規。因此,安全員的職責和工作任務應該依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七條職責。

安全生產事故犯罪有哪些?

安全生產事故犯罪只是一種通俗說法,法學上它並非獨立的罪名,而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罪名的統稱。

從安全員的職責和實際工作情況來看,最有可能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1、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關鍵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原本能夠履職到位而未到位,或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並因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從司法實踐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人主要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更多的適用於受管理的一線操作工或直接指揮者。至於企業的性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勞改企業中的在押罪犯,無照施工經營者,無證開採的小煤礦從業人員,個體經營戶等,均可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關鍵是,行為人對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直接監督責任,其原本能夠履職到位,卻未履職到位,並因此導致嚴重後果。

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相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職責特指對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的直接監督責任,而非對安全生產、作業本身的直接責任,其他成立犯罪的要素則大致相當。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關鍵是,行為人對安全生產設施和條件負有直接監督責任,而非對安全生產、作業本身的直接責任。

3、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判例

即使有證據證明,安全員履職不到位,但安全員事先真的不知道存在安全隱患,也沒有事先經過有關部門或職工提示存在安全隱患,更不是故意允許他人繼續作業,作為安全員,則應當承擔事故的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判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明確認識到安全生產存在隱患,但仍然故意允許他人繼續作業,存在“經有關部門或職工提出而仍然拒絕改正”這一事實,則判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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