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材料不能成為職工的“心病” 毫不知情的記載卻能左右前程

檔案材料不能成為職工的“心病” 毫不知情的記載卻能左右前程

檔案材料不能成為職工的“心病” 毫不知情的記載卻能左右前程

  據《勞動報》報道,日前,一位不願透露身份的女士走進本報信訪室,述說了她四處求職無果的經歷,後經招人單位提醒,方知檔案被用人單位做了手腳,塞入了“汙點”,致使她求職無門。

  小小一隻檔案袋,誕生於計劃經濟時代,至今仍在延用。它是職工個人歷史見證,對企業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用工“寶典”,但這些材料從未與職工本人見面,裡面究竟裝了什麼,職工無從知曉,由此帶來的勞動爭議近年來並不鮮見。為此,本報呼籲,檔案袋裡的材料,有些裝進去前應該與職工見見面。

  職工自述

  檔案裡的“汙點”令她求職遭拒

  日前,一位戴著墨鏡、不願透露身份的年輕女士來到本報信訪室,敘述了她的遭遇。

  她原在一家民營汽車企業擔任技術主管,對企業的技術機密有所瞭解。工作多年,她與企業相安無事。半年前,有家企業欲高薪聘用她,她便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用人單位認為她掌握了機密,不能隨意離職。但她去意已決,而企業對她既沒有實施脫密期規定,也沒有簽訂過競業限制合同,於是她便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履行了必要的手續後,解除了勞動合同。

  接著,她應聘那家打算高薪聘用她的單位。哪知,起初還表示“熱烈歡迎”的對方,對她進行“背景調查”後,竟然表示“投資方向已改,不需要她這樣的人才”。

  當初挖角時,雙方只是口頭上表示了意向,並未簽訂任何協議。她想:作為汽車業的技術“大拿”,此處不用她,自有用她處。她重新尋找工作,接連與幾家用人單位接洽後發現,剛開始,對方都挺有誠意,有的甚至副總經理、總經理都對她進行了第二輪、第三輪面試,但只要進入到“背景調查”這一關,這些招聘單位對她都退避三舍。

  有一次,她被一家招聘單位婉拒後,實在忍不住,便問了一句:“能告訴我,究竟我哪裡出了問題,難道招聘不看真才實學,只注重應聘技巧?”對方見她誤會了,便隨口說了一句:你的條件其實很好,但你的“背景調查”過不了關。

  至此,她如夢初醒,感覺由原單位轉出、由街道相關部門保管的檔案可能出了問題。為了證實她心中的疑問,她委託律師進行調查。律師看過她的檔案後,告訴她:上一家用人單位在檔案裡放入了一張表,說她洩露企業機密,曾被記大過處分。

  聽了律師的一番話,她頓然明白過來:一個掌握核心技術的人,如果洩露企業機密,那是招聘單位最忌諱的事,這樣的人縱然有天大的本事,又有哪家企業敢用她?

  驚怒之下,她找到上一家用人單位,想說清楚這件事,可上一家用人單位高層根本不理睬她。無奈的她決定請律師打官司,要求將檔案袋裡塞進的“黑材料”刪除。同時,希望通過媒體對此事進行曝光。

  類似案例

  費盡周折找回“遺失的工齡”

  事實上,職工碰到檔案袋“惹”的麻煩,在本報信訪室接到的投訴中,又何止這一件。

  杜先生的遭遇就是一個典型案例。杜先生學校畢業後分配進入上海求新造船廠,當上了電焊工。工作兩三年後,杜先生因工作調動,進入上海船廠仍從事電焊工作。數年後他去了國外打工多年,最後落腳到一家國有企業。52歲時,杜先生有一次在馬路上碰到在上海求新造船廠一起工作的同事,閒聊中,同事告訴他,由於造船廠電焊工可以享受特殊工種提早退休的待遇,55歲時,同事辦理了提早退休手續,在家領取養老金了。

  杜先生收入不高,聽說此事後便動起了提早退休的腦筋。他仔細計算了自己在造船行業的工作經歷,發現將兩個造船廠的電焊工工齡相加,恰好達到符合特殊工種提早退休的政策條件,便向企業提出申請。企業打開他的檔案袋一查,卻發現了問題:杜先生只有進入求新造船廠的初始記錄,卻沒有從事電焊工的經歷。

  由於本人無法與自己的檔案袋材料見面,杜先生就一次次跑相關部門,寫了無數的申訴材料,卻無法證明自己的工作經歷。最後杜先生來到本報信訪室求助,希望本報記者能夠幫他找到“遺失的工齡”。

  本報記者想找上海求新造船廠,該廠卻已併入上海江南造船廠;想找上海船廠,上海船廠已更名;杜先生在外國的工作經歷,記者無從下手;找到杜先生最後落腳的企業,企業又相告,杜先生所在的車間已轉製為民營企業。

  好在上海江南造船廠這家擁有百年曆史的國企工會幹部十分熱情,他們花了三天時間,把閣樓上保存的上海求新造船廠職工檔案一一找出來,總算翻到了杜先生的原始檔案記錄。可打開一看,裡面確實只有杜先生進廠記錄,沒有從事具體工種的痕跡。鑑於早期檔案記錄職工履歷不夠規範,大家都可以理解。這家企業工會幹部還是提醒,杜先生如果還保留當年特殊工種享受的物件,哪怕是“含鹽菜湯”飯菜票、工作服也行。但時隔數十年,杜先生手頭哪裡還保存有這樣的物品?

  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這家企業在杜先生四處奔波之時,客觀地反映了當初的情況。

  本報勞權週刊報道這一事實後,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杜先生的當年同事看到這一消息,紛紛願意為他作證,並出具了大量的書證。屢經波折,杜先生總算在55歲時,享受到特殊工種提早退休的待遇。

  說起當年的事,杜先生仍然感慨。他說,這件事是各方合力的結果,也體現了各方實事求是的精神,他將銘記終身。

  履崗經歷“檔案裡沒有記錄”

  如果說,杜先生是時代進步的“幸運兒”,那麼,盛女士就不那麼走運。

  盛女士多年前在浦東一家化工廠實驗室工作,屬於有毒有害崗位。後來,她多次跳槽,來到新單位。不久前,她偶遇老同事,相談甚歡之際,老同事告訴她,化工廠正在給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人員辦理提早退休手續,眼見再過幾年,她也要退了。

  說者無心,聽者有意。盛女士一算自己曾從事的有毒有害崗位年限,恰好符合政策規定,可以申請提早退休,便趕到化工廠要求出具證明。化工廠告訴她,她反映的情況不假,但檔案中沒有記載,此事辦不了。於是,盛女士多次輾轉在化工廠與有關部門之間,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奔波。

  看起來,盛女士與杜先生的遭遇類似,但由於盛女士缺乏相關的證據,檔案袋裡從未謀面的材料成了“謀殺”她工齡的“兇手”。

  盛女士不禁感慨:檔案袋啊檔案袋,你幾十年陪著我,我卻不知道你裡面裝的到底是什麼?想想也是“傷心”。

  入職誤差一個月退休金少5%

  同樣感到“傷心”的,還有早年前來投訴,令記者至今難忘的楊女士。

  楊女士原在一家研究所工作,退休多年。她偶爾聽說事業單位工作年限達29年7個月,可視為工齡30年。依此計算,她可以多拿5%退休金/月。她記得自己是1977年4月參加工作的,恰好趕上29年7個月這個坎,便興沖沖地趕到社保中心要求“加工資”。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員看了她的記錄後說,她是1977年5月參加工作的,正好“軋出”。

  她不甘心,趕到原單位要說法。原單位查了她的原始檔案,告訴她,檔案中的進廠報到證顯示,她是1977年5月參加工作的。可她認為,一直以來,她就是按實際進廠時間——1977年4月填寫履歷表等各種表格的,這些表格也裝進了檔案袋,近三十年從來沒有人說她填錯了,什麼時候出來一張進廠報到證,她根本不知道。於是,她一次次交涉,但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楊女士苦惱地說,所謂報到證,是組織填寫的,也是組織放入檔案袋的,她本人毫不知情。她填了那麼多的表格,如果寫錯了,組織應該履行糾錯之職吧,但從來沒有人告訴她錯了。現在要“加工資”,卻說她錯了,教她如何接受?

  楊女士自行填寫的表格與進廠報到證,兩者之間肯定有一個日期是錯的,但錯的是哪一方?記者無從知曉,楊女士的苦惱卻揭示了一個問題:由於檔案袋裝入的內容不與本人見面,萬一是組織疏忽或其他原因,填錯了,究竟應該由誰買單?

  虛假材料入檔想撤銷遇難題

  如果說,杜先生、盛女士和楊女士等人的遭遇,尚屬歷史原因或“無心之過”,那麼,許先生的遭遇就令人憤慨,匪夷所思了。

  多年前,許先生在某物業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後離職,後在多次求職遭拒後,方瞭解到該物業公司將一份無中生有的處分材料放入他的檔案,這份材料“揭露”許先生“長期在外四處招搖撞騙”“坑蒙拐騙”,“其態度及手段之惡劣,令人髮指”,“他的一切犯罪違法行為……公安部門已立案查處”等。許先生通過訴訟,在法院的調解下與物業公司達成和解,即許先生撤訴,公司補償他4萬元,並撤回放入檔案中的材料。

  可是,“撤檔”到了管理檔案的區就業促進中心又卡了殼。該中心工作人員稱,只有拿到法律判決書原件,並且判決書說需取出檔案裡的東西,他們才能把相關東西拿出,把判決書放進去。許先生萬般無奈,只好再次訴訟,在此期間,這份黑材料在許先生的檔案裡又躺了整整兩年。

  一起本來可以和解的訴訟,因為“許進不許出”的檔案保管制度,變成了非打不可的官司。討“清白”遇到制度障礙,許先生連連說他想不通。

  而一位外地戶籍醫生,因為檔案袋,竟然還付出3000元罰金。

  本市一家醫院招聘了一名醫生,該醫生經過努力,考上博士生,本來舉家歡慶,準備辭職讀書。哪知醫院扣著她的檔案袋遲遲不放。

  記者前往瞭解情況時,醫院方蠻橫地認為,要轉移檔案袋容易,讓她繳3000元罰金,如果不繳罰金,就讓她走法律途徑。醫院方還表示,打官司即便醫院輸了,醫院還會堅持上訴,走完所有的程序。

  由於學校辦理學籍的日子近在眼前,記者與學校聯繫,說明特殊情況。校方表示,可以延長一個月,但一個月後等不到檔案袋,學校只能“退人”。最後醫生熬不下去,只能繳罰金認栽。

  專家觀點

  歷史產物應隨時代而變

  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律師認為,檔案袋是延續至今的歷史產物,我們要客觀地理解和分析。

  檔案袋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曾經走紅一時。上山下鄉年代,伴隨著好兒女走四方的,就是檔案袋;好兒女進了工廠,檔案袋也就進了企業的檔案室。

  在某種意義上,檔案袋成了第二戶口簿、身份證和介紹信,沒有檔案的,就是“黑人”。但是,用牛皮紙包裹的檔案內容,與職工本人“老死不相往來”,檔案裡到底記載了什麼,只有檔案所有人的企業領導才能獲知。這使得檔案袋有幾分神秘,給人敬畏的感覺。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社會發展日新月異,檔案不與本人“見面”的情況依然沒變,這一鐵律給一些勞動者帶來諸多煩惱。

  從計劃經濟讓位於市場經濟的數十年裡,職工的身份從企業人變成了社會人,但職工檔案袋依然由企業或“人事代管”部門管理。冷靜地看,由企業或有關部門管理檔案袋是一種選擇,因為檔案內容需要“高保真”,個人保管,既容易遺失,也難保內容的真實性。

  可是,誰來監管職工檔案袋裡的內容呢?讓保管者監管,萬一保管者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使檔案袋裡的內容與職工真實情況不相符,這板子該打在誰的屁股上?對於職工來說,因為不知情,可能喪失了追究保管者責任的時機,極有可能成為無辜的“受害人”。

  因此,在當前,規範職工檔案袋的保管制度應該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題中之義,進入職工檔案袋的內容,比如獲得榮譽或處分等,這些事關職工前程的材料,應該與職工本人“見面”,並明確做出書面記載,必要時還得要求職工本人簽字。如果保管方保管不力或發生瀆職行為,應該通過立法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只有高透明度地保管職工檔案袋,才能使職工放心滿意,才能減少或避免爭議的發生,才能構建起和諧的勞動關係。

  材料進“袋”有規定

  上海昭華勞動保障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董兆華諮詢師認為,職工檔案制度目前有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不少缺陷。

  根據勞動部、國家檔案局於1992年發佈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力字[1992]33號)第九條規定,人事檔案內容共分10類,包括履歷材料;自傳材料;鑑定、考核、考察材料;評定崗位技能和學歷材料(包括學歷、學位、學績、培訓結業成績表和評定技能的考績、審批等材料);政審材料;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及民主黨派的材料;獎勵材料;處分材料等;招用、勞動合同,調動、聘用、復員退伍、轉業、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出國、退休、退職等材料;其他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條規定:職工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對職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檔案的完整。第十一條規定: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鑑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第十五條規定: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執行怎麼辦?就目前來說,比較棘手。拿那位戴墨鏡投訴的女職工來說,即便她打贏官司,前用人單位要刪除“黑材料”,可檔案袋已轉移出去,企業無法改動。接受方收到的是“原材料”,也無法改動,一般情況下,法院也沒有辦法下“命令”去改動,可能拿著判決書放入是唯一的辦法,但這種辦法不僅造成訟累,職工權益受損也是實實在在的。

  除了少數違法企業在職工檔案袋裡做手腳,目前扣留職工檔案袋的事時有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人才流動。這種事雖然通過法律途徑可以解決,但耗時費力。還有一種現象值得關注,有些求賢若渴的企業承諾會為跳槽過來的人才重新建檔,可誰來保證新建檔案的準確性?這就將傳統的人事檔案制度置於更加尷尬的境地。

  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事檔案制度應及時改革,使其不再成為職工的“心病”,而是職工真實履歷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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