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群體再獲減負,綜合年收入不超12萬元暫免彙算清繳

記者 樊旭

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以減輕中低收入群體負擔。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有多處收入、年度中間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難在預扣環節精準扣繳稅款的,需辦理彙算清繳,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六萬元的:二是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四項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去“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六萬元的。

有業內人士指出,彙算清繳後,納稅人可能會面臨更高檔次的邊際稅率,因此需要一次性補繳可觀的個稅。比如,原先個稅法規定,一次性取得的勞務報酬適用稅率20%,但在新稅法下,該筆勞務報酬將加總到納稅人所有收入基礎之上,這意味著其所適用的邊際稅率很可能大幅超過20%。

本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彙算清繳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發佈的《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也就是說,首次個稅彙算清繳將在2020年3月後展開。國務院要求加強相關政策解讀,簡化操作流程,優化辦稅服務,便利納稅人依法納稅。

會議還決定,為促進海運業發展,適應國內對海產品較快增長的需求,借鑑國際做法,從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對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超過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2018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發佈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規定,取得“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在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三險一金”專項扣除外,還可以依條件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今年前9個月,這項改革累計減稅4400多億元,惠及2.5億人納稅人,對增加居民收入、擴大消費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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