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让好友以借款名义向妻子“骗取”零花钱怎么判?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阳某借款9万元。

阳某与王某是经阳某前夫刘某认识的朋友关系,王某向阳某借款9万元,借款到期后,阳某向王某催讨无果,无奈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庭审中,王某辩称,双方之间的所有借款均发生在阳某和刘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9万元借款中,4万元是与刘某债务冲减,因当时王某向刘某催讨4万元借款,刘某手中资金紧张,又不好意思向妻子阳某伸手要钱,便让王某向阳某借款与自己的借款进行冲抵。之后刘某又以资金紧张为由让王某向阳某借款5万元,王某收到阳某支付的款项后便将该5万元转给了刘某,王某认为与杨谋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借款的名义向阳某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借贷关系成立,而王某与刘某的行为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权利,最终,判决王某偿还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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