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作廢與紅字發票等38個熱點問題答疑

代開、作廢與紅字發票等38個熱點問題答疑

一、代開發票

1、什麼是代開發票?

答:代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以及作廢代開發票的行為。

2、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要繳稅嗎,要繳哪些稅?

答: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都要繳稅。一般來說,其它個人臨時經營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可能需要繳納的稅(費)包括: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水利建設基金和個人所得稅等,有的還需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消費稅。

3、代開發票的徵收率有哪些?

答: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代開發票的徵收率一般是3%,不動產(含房地產,住房)的銷售、出租適用增值稅徵收率為5%,個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其他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處理。

4、其他個人出租房屋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如何辦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四條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第三條規定,其他個人委託房屋中介、住房租賃企業等單位出租不動產,需要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由受託單位代其向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5、代開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怎麼辦?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相關規定,當月發現的,收回全部聯次發票(購貨方沒有認證抵扣),可以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相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正常申報稅款。

跨月發現的,不能作廢。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如果是普通發票,到代開稅務機關開具紅字普通發票,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分以下兩種情形:

1、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到代開稅務機關開紅字專用發票。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如果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代開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校驗通過的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6、可以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還可以去主管稅務局代開專票嗎?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和《關於的解讀》第二條,納入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注意的是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7、其他個人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其他個人轉讓、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辦理。

8、一般納稅人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不能。

9、哪些情形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及其他個人發生以下情形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徵稅款的詳細清單。主管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4.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異地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的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增值稅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款徵收崗位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全額申報繳納稅款。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 10 萬元(按季納稅 30 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0、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備註欄一般需備註什麼內容?

答:1.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6.差額徵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

7.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8.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自開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中。

二、發票作廢與紅字發票

1、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怎麼作廢?

答: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遇有銷貨退回、銷售折讓及發票填開錯誤等情形的,如果納稅人退回代開專用發票的全部聯次,且退票發生在開票當月,稅務機關可對開具的專用發票進行作廢;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2、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條件有哪些?

答:開票方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需注意的是: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3、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有誤,能否作廢?

答:增值稅電子發票開具後不能作廢。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的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4、成品油發票開具後是否可以作廢?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的,應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現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6、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是否有時間限制?

答:沒有時間限制,符合開具紅字發票的條件即可開具。

7、如何通過系統開具紅字發票?

答: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程分為三步: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接收校驗通過《信息表》和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開具所有紅字發票都需要先填開《信息表》,目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紅字發票不需要填寫《信息表》,可以在開票系統中直接開具紅字發票。

8、開具紅字發票時,《信息表》到底由哪一方提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申請填開《信息表》的具體情況分析如下:

(1)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並用於申報抵扣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在購買方,由購買方填開《信息表》。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無法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在購買方,由購買方填開《信息表》。

(3)銷售方申請的情況,發票沒交給購買方,或已經退回,發票聯和抵扣聯在銷售方,由銷售方填開《信息表》。

所以,可以簡便記憶:發票聯和抵扣聯在哪方就由哪方申請。

9、超過認證期的發票被退回能開紅字發票嗎?

答:對符合紅字發票開具範圍規定的可以開具,僅因超期未認證原因是不允許用專用發票衝紅的。

自從推行了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已實現全面採集發票內容,通過大數據分析,很容易篩選出藍字發票超過認證期限先衝紅,又重新開具內容與原來一模一樣的發票。如果僅因逾期未認證,銷售方違規開具了紅字發票,將會面臨稅務行政處罰;而購買方則會面臨補稅罰款的處罰。

10、購買方申請了紅字通知單,什麼時候申報進項稅轉出?

答:購買方需要在填開信息表的次月申報期就按信息表所列稅額進行轉出申報,而非等到紅字發票收到再轉出。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申報系統會自動比對抄報稅抄送的紅字信息表的增值稅額,如果和當期填報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2第20欄不一致,就會無法申報。

11、紅字發票不需要認證,認證了怎麼辦?

答:紅字發票是不需要認證的。購買方應該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雖然紅字發票不需要認證,如果一旦已經掃描認證,其信息就進入了一窗式比對。一窗式比對進項稅填寫部分,如果大於認證的數據,就會無法通過,例如當月有進項稅10萬元,認證了一張紅字發票-1萬元,那麼進項稅填寫就應該小於等於9萬元(10-1),如果把紅字的數據剔除,填寫10萬元,就無法通過;但是如果進項稅部分填寫9萬元,進項稅轉出不填寫,由於目前申報系統還會比對你的稅控系統是否有紅字信息申請單情況,會提示你進項稅轉出不得為空,也無法申報。

所以,一旦把紅字發票認證,就需要到辦稅服務廳手工申報,採取強制通過的方式申報清卡。

12、附清單的專票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彙總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需開紅字發票,《信息表》“開具紅字發票內容”欄應按照所售貨物、勞務、服務如實填寫。現行增值稅發票新系統不支持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附清單,所以如果是退回清單開票的正數發票,銷售方在開票系統開具紅字是沒法開具紅字清單的。

如果是部分紅衝,購買方填寫《信息表》“開具紅字發票內容”欄應按照所售貨物、勞務、服務如實填寫就行了。

13、把紅字發票開錯怎麼辦?

答:《信息表》開具錯誤,負數發票開具正確,導致負數發票開具與信息表不對應。若負數發票與《信息表》不對應,稅務端系統會提示核銷不通過,企業無法進行正常申報。這種情況下需要提請稅務機關進行《信息表》修正,將錯誤的《信息表》編號修正為正確的編號,企業才可以正常申報。

《信息表》上傳成功後發現錯誤,需要修改或撤銷。填錯的信息表未上傳時,可直接在開票系統中作廢;一旦上傳成功,納稅人端便不能修改或撤銷。應憑加蓋公章後的紙質的《信息表》和《作廢紅字發票信息表申請表》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辦稅服務廳辦理《信息表》的撤銷。

負數發票開具錯誤,但已經不能作廢。負數發票開具錯誤不能再申請紅字發票,因此若發現錯誤應及時作廢,並開具正確發票。若開錯的負數發票已經不能作廢,就需要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請稅務機關提出處理意見。

稅務機關在檢查中會對納稅人紅字發票進行事後抽查,如果不是因為上述原因隨意開具紅字發票的會給予處罰。開具紅字發票的應該保留好相關證據,例如,開票有誤的要有對方拒收證明、服務中止的需要合同中止書面證明、折讓的需要有折讓協議等。

三、發票開具

1、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範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超範圍經營開具發票分以下兩種情況:

(1)臨時性業務,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後,增加相應徵收品目,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用發票的建議攜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專票事宜。

(2)經常性業務:建議先聯繫工商部門變更經營範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徵收品目及徵收率,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票的建議先聯繫工商部門變更經營範圍,再攜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辦理代開專票事宜。

2、發票丟失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發生發票丟失、被盜、損毀致無法辨認代碼或號碼、滅失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無需登報聲明作廢。

3、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使用的稅控盤、金稅盤、報稅盤等稅控專用設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報送:《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情況表》專用設備遺失相關情況的書面報告資料到服務單位領取新的專用設備後由稅務機關進行更換金稅盤、稅控盤操作。

4、網上查詢四川的通用機打發票沒有票面信息,怎麼確定取得的通用機打發票是真的?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於明確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第五條規定,單位或個人取得我省稅務機關監製的普通發票,依法提請稅務機關鑑別發票真偽的,應提交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待鑑別發票原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鑑別同一發票票種和代碼的發票原件在20份(含)以上的,申請人可以在該類發票中選擇提供部分原件。除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鑑別外,單位或個人申請發票鑑別的,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住所所在地縣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稅務機關做出鑑別後,向申請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發票真偽鑑定結果通知)》。

5、收票方是公司,增值稅普通發票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呢?

答:是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6號公告規定:“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這種表述是強制的意思。

6、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的身份證號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

7、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否只填寫開票名稱?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信息。

8、公司取得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開票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後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9、國外客戶沒有信息,出口企業的發票如何填寫?

答: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

10、卷式增值稅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地方怎麼辦?

答: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不適用16號公告規定。

11、發票上要填寫稅號,那其他欄目如何聯繫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要填寫?

答:現行法規僅對納稅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普通發票上是否填寫聯繫地址、電話及開戶行,目前未做強制要求。

12、客戶為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戶,可以按照其提供的老稅號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嗎?

答:可以。

13、是不是以後發票都不可以寫“辦公用品”了?

答: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6號公告針對的是籠統開票行為,比如“”辦公用品“、”材料一批“這樣的籠統開具行為,但並不是說”辦公用品“發票就一定不能再開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中有一個明細類別是“紙製文具及辦公用品”,因此,發票摘要寫“紙製文具及辦公用品”是符合規範的。

14、如何按商品和服務編碼規範開票?

答:按實際銷售內容開具發票並非新規。稅務部門已考慮編碼推行使用的漸進過程,“辦公用品”或“食品”等原較籠統的項目需要按下一級明細開具,具體明細到什麼程度,允許企業視核算或管理要求而定,並取決於消費者需要。

15、可以開具“禮品”發票嗎?

答:《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中並沒有“禮品”這個類別,企業賣什麼必須開具什麼,不能籠統寫“禮品”。例如禮品是紅酒、茶葉、筆等,就如實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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