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6岁少年为救母砍伤打人者,检察院:正当防卫,不起诉

在看到母亲被人殴打之后,广西16岁的少年黄某某用菜刀将打人者砍伤。后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其不起诉。

广西16岁少年为救母砍伤打人者,检察院:正当防卫,不起诉

案情回顾

据了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年幼丧父, 2012年随其母亲苏某某到东兴与被害人滕某某共同生活。

2019年春节前夕,苏某某与滕某某因锁事闹矛盾,遂带黄某某回防城居住,期间,滕某某多次到苏家要求苏某某跟其回东兴,均遭拒绝。

同年4月13日19时30分许,滕某某再次登门叫苏某某跟其回家,二人遂起争执,滕某某将苏某某拖拉出家门外骑在其身上对其进行殴打。黄某某见状即拉扯、抓挠、拳打滕某某,欲将其拉开,无果后,听其母亲呼叫救命并让其回家拿菜刀,黄某某便取来菜刀将滕某某的左肩胛部及右背部砍伤。经鉴定,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收到案件材料后,迅速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向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证人核实了案件事实及情节,还了解到黄某某随母在滕某某家生活期间,“一家人”能和睦相处,滕某某待黄某某视同己出,疼爱有加,黄某某对滕某某亦无偏见、仇恨,不存在借机伤害的动机和目的。

结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

黄某某在其母亲正在受到滕某某的不法侵害,经其推拉、抓挠、徒手捶打仍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持菜刀将滕某某砍伤的行为,属于为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对不法侵害人腾某某造成了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黄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黄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23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了宣布仪式。宣布仪式会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围绕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并对黄某某进行了相关的法治教育,引导其在今后的生活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好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