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月20號才發工資,違法嗎?從工資日期就能看出公司靠不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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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發工資,有人高興有人愁。對很多小夥伴們來說,發工資這一天基本上是脫貧致富的重要日子,雖然要還“花唄”、“信用卡”,但這個美好的日子還是值得期待的!

你們公司幾號發工資呢?5號、10號、20號、25號?超過20號發工資的公司算違法嗎?我們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公司每月20號才發工資,違法嗎?從工資日期就能看出公司靠不靠譜

接下來給大家普及一下相關信息,別讓某些公司鑽了空子,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作為職場人,每月最開心的日子應該就是發工資的那一天了,畢竟我們的房租、飯費、旅行、娛樂都得靠著它。網上還流傳著從發薪日判斷公司好壞的段子。

10號之前: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國企。

這些公司普遍規模比較大,福利待遇好,各種制度健全,一般在月初的5-10號發工資,很多公司還有各種補貼、節假日福利,體現人文關懷。

10-15號:多為制度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部分A股上市公司和效益比較好的公司。

這些公司可能沒那麼大規模,但是公司經營良好,營收強勁,一般都是月中準時發放工資。

15號以後:多為小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

這些公司往往福利差、工資低,人員流動性高,經常為了穩住員工把工資發放日期拖到次月下旬,但還是留不下人。

雖說是段子,但是真要是碰到公司下旬發上月工資,動不動還延遲發放也是真糟心。

公司每月20號才發工資,違法嗎?從工資日期就能看出公司靠不靠譜

01

關於工資支付時間的法律規定

關於發薪日到底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臨時延遲發薪算不算違法?下面就結合案例給大家說一下吧。

小李畢業後入職深圳一家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20日發放上個月工資。但實際上,每月工資卡到賬的那一天幾乎都是25、26號。小李覺得太不正規了,便以公司未及時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那麼問題來了,公司的行為算是違法嗎?他能拿到補償金嗎?來看一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吧。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可以看出,勞動法只是強調了工資發放的基本原則,並沒有對具體的支付時間做出規定;但是在部分地區,工資支付條例裡明確規定了支付時間,比如小李案例中的深圳。

《深圳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規定: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也就是說,如果以一個自然月為工資支付週期,下個月7日前必須發工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每月20日發放工資已經違反了地方規定,屬於無效條款。最後法院判定公司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為5萬元,小李拿到了應得的補償金。

02

關於工資支付日期,沒有條例規定,以合同為準

說到這,有人可能會有疑問了:好多公司都是20號,甚至25號發工資,他們都算違法嗎?其實並不是,因為各地區的實際情況都有差別,所以,勞動法中還有這麼一項:

《工資支付規定》補充規定第4項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也就是各地區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細則,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日期的地區,主要以勞動合同上的約定日期為準。二十幾號發工資的企業,通常以資金週轉作為延期發工資的理由,也不算違法。

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建議查一下當地的相關規定,如果發現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日期,一定要找公司確認,如果沒有規定,那就要以合同上的日期為準了。

公司每月20號才發工資,違法嗎?從工資日期就能看出公司靠不靠譜

03

遇到企業拖欠工資我們該咋辦?

正常情況下,企業需要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比如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按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作為企業主,不應該拖欠員工工資,許多企業主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員工是靠工資吃飯的,如果不能按時領到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其工資。

這裡又分兩種情況:

如果是給企業工作: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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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些扣工資行為是違法的

1)請假扣3倍工資違法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

例如: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

2)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3)用人單位為捐贈強扣工資違法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4條的規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於職工的自願,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4)員工辭職單位扣工資違法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上班遲到單位扣工資合法嗎?

上班遲到是很多人都會經歷過的事,那麼遲到可以扣工資嗎?遲到工資是否合法呢?

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1982年國務院頒佈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然而,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

也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後,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

其實,不管是幾號發工資,

很多人終究逃不過這樣的命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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