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用人單位擬定了符合自身利益的勞動合同,殊不知,像如下4條常見條款全部違法。如果員工以此維權,一告一個準。
條款一: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離職的,離職當月工資不予發放
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所得,單位必須發放,故該內容違法。當然,一碼歸一碼,閃辭的(說辭就辭,第二天就不來的那種),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也可依法索償。
條款二:工傷自理
這條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款》的規定,必然無效。單位想以《勞動合同》條款來逃避法律責任是沒有用的,須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為準。
條款三:入職兩年內不能懷孕
這個管的太寬了,政策都支持二胎了,這老闆是想和國家政策過不去?而且生育自由,生育權是基本人權,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難道這個單位還想和法律過不去?
這樣的條款,違法,約定無效。
條款四:員工自願不買社保
購買社保的目的是什麼?國家希望廣大勞動者老有所依。目前社保是勞動者的基本配置,單位須依法為職工購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後果自負。
所以,各位老闆在使用勞動合同時,不要想當然,搞不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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