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註銷登記,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股東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註銷登記,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公司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的範圍,以依法清算下債權人應得金額為限。而依法清算下債權人應得金額,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股東對公司情況知情的優勢地位,應由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股東承擔舉證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依法清算情形下公司真實的剩餘財產數額的,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股東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註銷登記,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夏紅珠訴陳彬等清算責任糾紛案

(2018)蘇09民申109號

關於陳彬、陳勇是否因其清算行為侵害了夏紅珠債權並需賠償相應損失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依法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一致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本案中,陳勇、陳彬系重友公司清算組成員,在陳勇明知重友公司對夏紅珠負債的情況下,未能書面通知夏紅珠申報債權,亦未在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僅在重友公司註冊地的市縣級報紙上進行公告,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公司股東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依法應予支持。陳勇、陳彬在申請對重友公司進行註銷時,作為清算組成員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了兩人簽字確認的清算報告,向公司登記機關明確重友公司的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而陳勇作為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明知夏紅珠的該筆債權此時尚未進行清算,應當認定清算組實施了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的行為,且陳勇、陳彬主觀上存在過錯。陳勇、陳彬上述不當清算行為導致夏紅珠對重友公司享有的債權無法實現,依法應當對夏紅珠的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清算義務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問題。清算義務人因欺詐註銷造成債權人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應當以依法清算下債權人應得金額為限。而依法清算下債權人應得金額,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股東對公司情況知情的優勢地位,應由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股東承擔舉證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依法清算情形下公司真實的剩餘財產數額的,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本案中,陳勇、陳彬陳述公司不存在賬冊,未能舉證證明公司依法清算時應當剩餘的財產數額,其提供的清算報告因存在虛假情形亦不能準確認定該剩餘財產數額,故陳勇、陳彬應當對被上訴人夏紅珠尚未得到清償的全部債權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註銷登記,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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