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2019年,一般納稅人就不能轉為小規模了?

去年年初,考慮到部分企業的實際情況,稅務總局制定了一個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的政策,但是在這裡提醒大家一下,這個政策本來的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今年由於小規模企業優惠政策的調整,小規模月銷售額10萬(季度30萬)之內面增值稅,所以該政策調整到2019年12月31日。過了這個期限以後,一般納稅人就無法轉回小規模了!如果有需要轉小規模的納稅人,請抓緊利用這不到兩個月的時間進行辦理,在這給大家幾個提醒:

提醒1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按月申報納稅人)或連續4個季度(按季申報納稅人)累計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才可以轉回小規模。

提醒2

營改增行業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轉回小規模。

提醒3

目前只有今年之前成立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回,今年新成立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轉回。

提醒4

符合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免填單,辦理人員可以幫助打印),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政策參考

財稅【2018】3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今年政策延長到2019年12月31日),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轉登記小規模常見問題

1. 納稅人在季度中間開業、註銷、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於金三升級調整前按實際經營期計算沒有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是否予以退(抵)稅?


答:納稅人在季度中間開業、註銷、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統一以30萬元的標準判斷是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在金三系統升級調整前,已按照實際經營期計算沒有享受政策的,予以退稅。
2.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何時開始享受地方稅費減徵政策?
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該納稅人從什麼時候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5號)明確,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徵優惠。
3. 2019年3月我公司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稅額,請問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4. B公司2019年3月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2019年5月份收到當年2月份購進原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
該例中B公司在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進項稅額選擇確認後,應將該筆購進原材料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5. 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準備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請問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後,是否還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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