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癌症,27万保险被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让人服气

最近大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翻了几个平安败诉的案例。

看完我都同情平安了:这都能赔,太不公平了。

我挑了其中很有代表性的一个,做了简单整理,发出来和大家一起来围观学习。

确诊癌症,27万保险被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让人服气

01

案件来龙去脉梳理

按时间线捋下来,案子大致情况如下:

2018年3月26日(投保当天)上午

查出:子宫肌瘤、宫颈纳氏囊肿、双侧卵巢囊肿、盆腔积液。

按田某一方的说法:

这天上午只是做了检查,没有经过门诊确认患有子宫肌瘤,也没采取治疗措施。

田某病发理赔后,平安查过田某的病史记录:

除这次体检,无其他病史。

2018年3月26日晚上

田某买了平安福,寿险保额15万,重疾保额12万,以及几份意外险、医疗险,一年总保费7952.29块。

投保时,健康告知有问:

“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第04项)

“你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第05项)

关于是否患有“以上未提及的肿瘤,包括:肉瘤、癌、良性肿瘤、息肉、囊肿?”(第08项I款)

但田某全填了“否”。

保单上写的代理人是田**。

田**是田某的弟弟。

但据田某的说法:田**只是挂名,实际卖给她保险的是任**。

2018年3月26日晚上,正好任**和田某姐弟等人在一起,当时由于田某对手机投保不会操作,是任**使用田某的手机操作的。

中途对田某没有进行任何解释说明和询问,最后在手机上让田某签名。

**为了帮田**完成考核任务,之后将保单做到了田**名下。

田某出险后,刚好是任**协助的理赔。

2018年8月16日

住院一共8天,花费18656.28元。

出院诊断书显示:右甲状腺乳头状癌、左甲状腺结节性甲状腺肿。

确诊癌症,27万保险被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让人服气

2018年8月28日

田某向平安申请理赔。

2018年9月22日

平安拒赔,并解除所有合同。

但“通融退还”了保费1089元。

平安拒赔的理由是:田某没有如实告知2018年的体检异常(子宫肌瘤、宫颈纳氏囊肿、双侧卵巢囊肿、盆腔积液)。

之后田某起诉平安。

一审,平安败诉。

法院判决:

  • 平安赔钱,接近13万;
  • 不得解除平安福的合同;
  • 免掉平安福剩下没交的保费。

平安不服,上诉。

结果很惨。

二审,平安又败诉了。

但田某要把平安退的1089块保费还给平安。

02

争议:是否不如实告知?

和大白一路围观下来,很容易抓到这起案件争议点在:

田某有没有如实告知。

平安认为:

田某投保时没有告知体检结果,又是她弟弟给出单的,明显故意隐瞒,这钱不能赔。

田某则反驳:

1、实际的代理人(任**)根本没问我健康告知上的问题;

2、我真要带病投保,应该先买保险,保单生效后再去体检,而不是在体检当天投保,不合常理。

言下之意,她没有故意隐瞒。

而一审法院认为:

没有证据证明田某“子宫肥大、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增厚、宫颈纳氏囊肿、双侧卵巢囊肿、盆腔积液”的病史和她之后所患“右甲状腺乳头状癌”有直接关联。

不足以影响平安是否决定承保或提高保费,因此,平安要赔偿。

平安不服,上诉称:

一审法院的认定理由不符合保险人的承保实践:

假如投保人投保前患冠心病或者脑中风不告知,出险疾病是癌症,那么按照一审判决的思路同样会得出因二者无关而不影响承保的结论。

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审法院认为: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虽然对田某体检当日投保这一事实无异议,但依据本案现有事实和具体案情,不足以认定田某未如实告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维持一审原判。

03

不要心存侥幸

是不是和大白一样,觉得平安太冤了?

明显的带病投保,违背了诚信原则,平安拒赔,没啥毛病。

可还是被法院“按着头”,给赔了。

而二审是终身判决,一锤定音,平安没法再起诉。

只能打碎牙齿和血吞。

看到这里,不要以为大白在鼓励你们“带病投保”。

因为也有败诉的。

确诊癌症,27万保险被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让人服气

看下这个案例:

2012年6月,陶某为自己投保重疾险;

2013年、2014年,陶某多次住院,确诊为尿毒症、肾功能不全CKD5期;

2014年9月,陶某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陶某曾在2011年9月(投保前)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肾功能不全CKD4期;

这是故意隐瞒啊,保险公司遂拒赔,并解除合同。

陶某不服,之后上诉。

一审赢了,法院判赔。

但二审时,事情就360度反转了。

二审法院认为:

合同明确约定只有“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才理赔,而陶某在2011年就已经确诊了肾功能不全CKD4期,且与后期尿毒症、CKD5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就不应该赔钱了。

所以你看,同样是带病投保,结果却可能截然相反。

不一定胜诉的。

不要抱侥幸心理。

而且,一场官司打下来,无论最后是输了还是赢了,被保人拿到赔偿、用于治疗的进度都被耽搁了。

像陶某,两次官司,前后跨度近3年,可能最佳治疗期已经过了。

打官司期间,他家人既要筹钱照顾病人,又要和保险公司扯皮,两头奔波,最后还是输了官司,想想都心累。

所以,我们买保险时,一定做到健康告知问了,就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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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白:大家都按合同办事,真符合条款,保险公司不敢耍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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