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疼!新車未提出4S店已現破損 仲裁後退不了車還無法上訴法院

遇到民事糾紛爭議,除了到法院提起訴訟之外,市民也可向第三方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近日,蘇州市民張先生向我蘇特報反映,自己新買的車連方向盤還沒摸到,車身就遭到損壞,當他申請仲裁要求退換車時,卻被仲裁委員會駁回,並且還不能向法院起訴。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心疼!新車未提出4S店已現破損 仲裁後退不了車還無法上訴法院

  投訴人:新車尚未提就受損 要求退換車

  去年11月,張先生以公司名義在蘇州市吳中區的一家領克4S店訂購了一臺新車,價格為18萬餘元,並在店內辦理了保險、購置稅等相關手續,其後等待上牌。

  幾天後,張先生卻被4S店告知,停放在4S店的車前擋風玻璃破損,車頂也出現了一個小凹坑。張先生迅速前往現場查看,他看到受損部位出現了鏽跡,懷疑這是舊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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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只是付了錢,簽了合同,車鑰匙沒拿到,連方向盤都沒摸過,我要求4S店交付一輛質量完好的新車!”張先生對此表示。

  4S店:車輛已屬買家 我們只是暫時保管

  對此,蘇州吳中區領克4S店負責人張磊解釋,雖然車子仍在4S店,但客戶車輛已經辦理了保單、繳納了購置稅等相關手續,並在新車確認表上簽字,所以車輛已經交付給了買家,4S店只有代為保管的責任。所以,車輛有損傷,4S店願意進行免費修理,不能進行退換貨。

  “該辦的手續已經辦完了,而且最重要的是已經簽了新車交付手續,合同上已經很明確了,這一套購車手續已經辦完了。”張磊解釋說。

  蘇州仲裁委員會裁決:不予退車

  張先生說,他當時很粗心,並未實際檢查車輛,4S店以確定車架號為由,讓他在空白的新車確認表上簽名。此外,他懷疑車輛受損處出現鏽跡後,4S店對此進行了打磨,並且有前後對比照片為證。不過,4S店方表示,打磨一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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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提供微信截圖,聲稱是新車受損後4S店工作人員與他的溝通記錄,商家也認為可能是舊傷)

  在協商無果後,張先生準備通過法院解決糾紛。這時,他才發現,購車合同內約定,雙方只能向蘇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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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幾個月後,仲裁結果顯示為:車輛已經完成法律意義上的交付,不支持張先生的退車請求,4S店承擔保管不善的責任,應該對該車輛進行修復及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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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裁決結果 為何不能上訴法院?

  對於仲裁結果張先生表示不服,他說:“在仲裁意見書裡面,仲裁機構認為已經完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交付,駁回我的申請,而我的申請是解除合同。仲裁的結果我是沒有想到,到現在也不敢相信會這樣判。”

  張先生不服裁決,準備提起上訴,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九條規定: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時,蘇州吳中領克4S店方表示,仲裁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那麼,如果張先生不服仲裁結果,當事人是否有司法救濟途徑呢?答案是有的,但撤銷裁決需符合一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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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裁決需滿足《仲裁法》中第五十八條所列六種情形之一)

  法院:仲裁案件只進行程序審查 實質性審查不受理

  此後,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撤銷仲裁請求,理由是4S店是否要提供相關的車輛檢測視頻等證據,屬於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和案件實體審查範疇,不符合《仲裁法》規定的撤銷條件。也就是說,4S店是否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自證清白屬於案件的實體部分,法院不能干涉。

  11月14日,張先生和記者來到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諮詢窗口,工作人員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解釋:“你已經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我們法院實質上的審查就不能管,除非程序上是可以的,也就是《仲裁法》裡規定的那幾種情形的才可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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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涉事車輛仍停放在蘇州吳中區領克4S店內。並且由於車輛不符合最新的國六環保尾氣排放標準,也不能上牌,張先生的損失金額也在進一步擴大。

  至此,奔走了一年時間,四處維權的張先生感到失去了上訴和撤銷裁決的機會,心裡很是委屈。

  那麼對此,法學專家和律師如何評價蘇州仲裁委員會這份裁決書?

  法學專家:仲裁爭議焦點出現重大失誤 仲裁過於草率

  南京大學民商法專家認為,仲裁員對案件爭議的焦點出現重大失誤,裁決結果也出現了問題。

  專家進一步分析,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車損屬於車本身的瑕疵或者維修服務瑕疵所致。領克4S店提供給張先生的是不是一輛嶄新的沒有質量問題的小汽車,這需要對仍在4S店的涉事車輛進行損傷鑑定,同時根據《產品質量法》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汽車廠家和4S店需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自證清白。如果最終認定車損部位屬於陳舊傷,該車就存在產品質量問題,4S店也涉嫌出賣問題車輛。

  因此,無論新車所有權轉移與否,只要仲裁仍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內,4S店都應該按照國家汽車銷售的“三包”規定給予維修、退車或更換新車;如果鑑定結果屬於新損傷,此時案情才能進入新車所有權和風險轉移規則討論階段,裁定4S店是不是負有保管不當的責任,對買車人進行維修或賠償。

  在就車損是否系車輛本身質量瑕疵問題上,仲裁庭沒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並且在申請人有照片證明車損處出現鏽跡,雙方當事人就事實發生重大爭議的情形下,對於證據採取簡單推定方式,僅以申請人簽字的車輛清單作為唯一證據,裁定車損不是車輛本身質量問題,過於草率。

  專家認為,值得注意的還有,被申請人在雙方就車損成因產生重大爭議時,如果4S店未經張先生同意,擅自將車損部位打磨覆蓋,導致該案關鍵證據滅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遺憾的是,仲裁庭並未就此作出裁定,導致“案結事不了”,仲裁的社會效果被打了折扣。

  專家建議,張先生可以就此以“產品質量糾紛,被申請人毀損關鍵證據”為由,重新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請求撤銷仲裁,或者向仲裁委員會投訴,要求糾錯。

  律師:消費者要擦亮雙眼看清合同

  江蘇天煦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賽提醒廣大消費者,商事類仲裁屬於高效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方式,效率優先。買車人在購車時一定要擦亮雙眼,看清合同內容,雙方是選擇法院還是仲裁委員會解決糾紛,這至關重要。“不是說仲裁製度不好,我個人認為消費者對於商家列明的這個條款要格外注意,因為這個條款不僅影響未來這個案件將去哪兒審理,還很有可能影響到案件的走向。”

  此外張賽還提到,他認為這個條款比一般條款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更為重大,“如果說不能確認消費者明確知曉這一條款設置對於其權利未來將產生何種影響,我個人認為這種條款不應該對消費者產生效力。”張賽解釋,《合同法》司法解釋規定,格式條款的內容如果沒有經過解釋說明,沒有提示消費者注意,不一定能對消費者產生效力,這種情況下仲裁條款如果存在同樣的格式問題,也不一定能夠約束到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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