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縣醫療保障局慢性病政策宣傳(五)

五、慢性病費用支付

1、慢性病患者發生的慢性病門診費用,必須是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費用或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非本地“兩定”機構的門診費用必須是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票據。

  2、慢性病患者在“兩定”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可實施單次診療聯網直接報銷,由“兩定”機構墊付報銷費用,統一與當地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對於在當地“兩定”機構及外地定點醫療機構不能實現聯網直接報銷的先由個人墊付,隨後持相關手續到當地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每個統籌年度慢性病報銷的材料接收原則上不得少於兩次。

  3、慢性病患者在報銷時需提供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藥店的正規票據並標註姓名、日期和相關疾病的藥品名稱(附小票或處方)。

4、申報慢性疾病資格完成後,次月的費用納入報銷範圍。

5、建檔立卡貧困戶。對患有35種慢性病病種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購買與病種相符的甲類藥品按100%報銷、乙類藥品按90%報銷、丙類藥品不予報銷。對未納入35種特殊慢性病病種的其他11種門診慢性病病種,在支付限額內,按60%的比例給與報銷。

6.普通居民和城鎮職工。購買與病種相符的甲類藥品按60%報銷、乙類藥品按54%報銷、丙類藥品不予報銷;

7.城鎮職工慢性病患者在單位繳費未分解之前,可以在慢性病定點醫藥機構持現金購藥,憑購藥小票、處方、發票到醫保中心報銷;

8.患者結算時,應該由慢性病患者自付的費用必須由患者按比例自付,各定點醫藥機構不得變相為慢性病患者100%報銷費用。慢性病患者自費費用可以使用城鄉居民社保卡(50元)或城鎮職工社保卡(醫保卡)刷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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