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五村民组团打鸟“解馋”被拘

鸟类是人类的好朋友,这是幼儿园孩子都明白的道理,一些成年人却心存侥幸,知法犯法,想利用冬闲时间打鸟解馋,残害生灵。

11月22日至24日,林甸县公安局查处非法狩猎案3起,对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取保候审,收缴作案工具若干,没收野生鸟类88只,辖区群众拍手称快。

林甸五村民组团打鸟“解馋”被拘

民警查获已经死亡的小鸟(图片由警方提供)

11月22日下午,宏伟派出所民警走访中发现,宏伟乡吉祥村居民张某、邹某、吴某三人,在吉祥村五屯西侧耕地上,使用探照灯诱惑和扣网设置陷阱的方法,捕捉野生雉鸡,民警立即上前制止,查获已被打死的4只雉鸡。

林甸五村民组团打鸟“解馋”被拘

4只雉鸡丧命(图片由警方提供)

11月24日下午,东兴派出所、红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东兴村居民区设置粘网,非法捕获野生鸟类。

接报后,民警们立即展开调查,分别于当日15时、16时,将正在实施涉嫌非法狩猎行为的村民唐某、刘某抓获,查获鸟类84只、粘网多个。

林甸五村民组团打鸟“解馋”被拘

用于照射雉鸡的探鸡灯(图片由警方提供)

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张某、邹某、吴某、唐某、刘某对其猎捕野生鸟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林甸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邹某、吴某采取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唐某、刘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林甸五村民组团打鸟“解馋”被拘

抓雉鸡使用的网兜(图片由警方提供)

对于非法捕猎行为,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捕猎可能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良好的生态环境来之不易,请大家珍惜环境,提升法律意识。

发现捕鸟的违法狩猎行为

请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举报!

责 编:李佳明

审 核:代宝柱

监 制: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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