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一校長強姦猥褻兒童一審判無罪 檢方抗訴後改判12年

南寧一校長強姦猥褻兒童一審判無罪 檢方抗訴後改判12年

南寧市檢察院的檢察官正在認真研究案情。南國早報客戶端 圖

南國早報客戶端11月30日消息,備受關注的南寧市馬山縣某村小學教學點校長黃某權強姦、猥褻兒童一案,一審法院判處黃某權無罪。11月29日,經由馬山縣檢察院提出抗訴,南寧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這起強姦猥褻兒童一案最終獲得改判。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黃某權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19年3月,馬山縣檢察院向法院指控黃某權涉嫌強姦、猥褻其執教的兩名學生。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到案作證的學生的證言陳述不符合常理,證人之間陳述有矛盾,判決黃某權無罪。

在一審判決後,南寧市檢察院和馬山縣檢察院對案件共同研究分析,發現該案的證據狀況與高檢院的指導案例高度相似,根據指導案例確定的裁判規則,對未成年人案件證據的審查應當有別於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據其年齡、認知階段陳述的事實,沒有違反認知規律和相反證據的應當予以採信,而對其成年人提出的辯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或前後矛盾的,不應當採信。隨後,馬山縣檢察院作出抗訴的決定,南寧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在抗訴期間,南寧市人民檢察院黃建波檢察長多次聽取案件進展情況彙報,並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要求把辦理該案作為落實“一號檢察建議”的關鍵之舉,辦成鐵案,辦成精品案。

在該案庭審中,經過檢察官庭前的充分準備,激烈的庭審交鋒,檢察機關表達案件觀點和嚴懲此類犯罪的決心。最終,二審法院全部支持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黃某權作出有罪判決。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一審判決對言辭證據採信邏輯分析錯誤,導致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原公訴機關指控黃某權行為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支持馬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和南寧市人民檢察院的支持抗訴意見,判決黃某權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新聞多一點】

何為“一號檢察建議”

2018年10月19日,最高檢向教育部發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簡稱“一號檢察建議”)。這份以最高檢名義發出的首份檢察建議書,主要針對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執行不嚴格、教職員工隊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兒童和學生法治教育、預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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