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欠薪逃匿被判刑

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恶意侵犯,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社会诚实信用,扰乱了社会稳定。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单位白银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拖欠的工人工资四百余万元,责令被告单位白银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继续退赔。

被告人黄某系白银市一家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3月份开始不支付工人工资,至9月案发,该公司拖欠了222名工人工资共计四百余万元。眼看自己的辛苦钱就要打了水漂,工人们将情况反馈到白银市平川区劳动监察大队。

随即,白银市平川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多次电话联系、短信通知黄某前来配合处理拖欠工资事宜,但黄某在电话里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白银市平川区劳动监察大队对该案立案调查,并再次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黄某一直不予配合, 还故意逃匿前往浙江温州等地,与被害人失去联系,逃避支付。与此同时,员工们四处寻找欠钱的老板黄某,却始终没有他的音信,无奈之下向警方报案。最终,黄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与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达成协议并全部处理完毕。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被告人黄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平川区人民法院法院通过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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