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行為是違紀還是涉嫌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罪?


案例介紹:

李某,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分管企業項目資金申報工作。2018年11月,在其任職期間,A食品有限公司通過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了“省級現代食品產業發展項目”。

李某作為D縣時任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分管食品產業化項目的副主任,在到A食品有限公司對該項目施工情況進行檢查過程中,工作不認真,未按照項目實施方案核實到位,沒有及時發現A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實施方案建設,便按照方案進度簽字同意分批預撥補貼資金。

後該項目經過市、縣發改、財政等部門組成的專家組驗收合格,A食品有限公司順利取得政府補貼資金30萬元的所有權(按照文件規定,如果項目驗收不合格,可以追回前期預撥的項目資金)。2019年2月,有關部門因接到舉報開展調查,發現該項目建設不合格,於是向D縣紀委移交了李某等人的問題線索。


李某行為是違紀還是涉嫌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罪?


律師分析:

一、李某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李某的行為無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故意A食品有限公司通過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報“省級現代食品產業發展項目”,李某作為D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分管領導,對項目的建設有監管責任,但其在例行檢查中因疏忽大意導致未能發現A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來建設,而非發現後隱瞞不報,其主觀上沒有濫用職權的故意。

二、李某行為不構成翫忽職守罪

李某對於市、縣專家組的驗收結果無決定權根據有關規定,A食品有限公司獲得30萬元政府補貼資金主要依據是工程結束後的驗收結果。項目驗收組按規定程序獨立驗收,驗收組的組成人員是市、縣兩級相關部門的成員,李某不是項目驗收組成員,其對驗收程序和驗收結果也無權干涉,李某前期的行為與驗收組出具驗收合格文件之間無因果關係,因此,對李某不宜評價為翫忽職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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