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濫用職權,原中共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生米鎮黨委書記熊全星被我院提起公訴

近日,我院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對原中共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生米鎮黨委書記熊全星提起公訴。

我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熊全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

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熊全星在擔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生米鎮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50.6萬元;濫用職權,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賄、濫用職權,原中共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生米鎮黨委書記熊全星被我院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

【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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