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贵州茅台酒917箱5500多瓶 两男子获刑

男子崔某购买基酒(没有进行过勾兑的原始酒液)、出资购买包装材料,雇佣制作工人,制作假冒的2013年飞天茅台酒,共计917箱5500多瓶,价值824万余元。而刘某明知崔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仍然提供帮助。12月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崔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刘某则被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

假冒贵州茅台酒917箱5502瓶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6月,崔某与杨某(取保候审)、柳某(批捕在逃)到贵州省仁怀市某镇的一家酒厂协议购买基酒12000斤共计2736000元。随后崔某与张某商谈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事宜,二人商议由崔某提供基酒和制作的场地,张某提供包装和制作工人,共制作假冒2013年飞天茅台酒2000箱共12000瓶,费用共计110万元。

2018年7月初,基酒和包装材料先后运到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双山煤矿厂区,由柳某安排被告人刘某存放到煤矿的网片库房内。同年7月16日开始,张某组织人在该网片库房内制作假冒2013年飞天茅台酒,加工好的成品由柳某安排刘某存放到双山煤矿的小库房内保管。期间崔某从刘某处领走5箱假冒贵州茅台酒。2018年7月1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贵州茅台酒成品762箱,从袁某处扣押贵州茅台酒成品150箱,光瓶茅台酒558瓶、基酒50桶等。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查货的912箱假冒2013年度飞天茅台酒,侵犯了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912箱飞天茅台酒及相关包装不是其公司生产。经榆林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认定,贵州茅台飞天牌53度500毫升每瓶的价格为1499元。

经查,崔某共假冒贵州茅台酒917箱5502瓶,价格共计824万余元。案发后,崔某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

两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获刑

一审法院以崔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以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宣判后,崔某提出上诉,他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并无异议,但认为涉案侵权产品的价格应以进货价计算,一审判决认定价格过高;他有自首情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流入市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崔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明知崔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予以帮助,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崔某负责购买基酒、提供制作场地,并出资购买包装材料,雇佣制作工人,是主犯;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地位较轻,是从犯。

认罪态度较好家属代缴罚金 二审改判3年

关于崔某认为的涉案侵权产品的价格应以进货价计算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崔某未经授权制造、储存贵州飞天茅台酒,一审判决以贵州茅台有限公司价格证明和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的价格计算侵权产品的价值,并不不当。

崔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但其组织制造的茅台酒在生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且尚有部分酒未加工完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亦未流入市场造成社会危害,依法可对崔月宁酌情从轻处罚;崔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榆林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对刘某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崔某的判决部分,崔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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