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一警察為績效亂開罰單自繳罰款 遭判刑

中新網12月5日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高雄市一名洪姓警員為達取締交通違規績效,捏造劉姓男子駕駛曳引車未系安全帶,自開紅單、自繳罰款。洪姓警員原以為天衣無縫,但因曳引車牌早已註銷,劉男申訴後東窗事發。洪姓警員承認涉案,橋頭地方法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他1年4個月徒刑,緩刑3年。

檢方起訴指出,高雄六龜警分局洪姓警員為求績效達標,2016年6月16日擅自開紅單,假造劉姓男子在臺27線駕駛曳引車時未系安全帶,再自行冒名簽收、繳納罰款。

然而,劉姓男子早在2015年4月就從曳引車公司離職,這輛曳引車車牌也在隔月註銷。劉男接到高雄市稅捐處寄發的裁處書和稅單後,不敢置信自己因“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遭裁罰5799元(新臺幣,下同),並要求繳納使用牌照稅9666元。

劉男直覺有問題,提出申訴後,經相關單位追查,發現是洪姓警員亂開單。橋頭地檢署依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起訴洪;六龜分局也在事件爆發後表示將定期清查交通罰單,防範類似情事。

洪姓警員在2018年6月2日退休。橋頭地方法院審理認定洪犯行明確,譴責他身為公務員卻未能表率守法,反而利用偽造文書手段應付交通績效,害民眾無故遭裁罰、追徵稅額,還得耗費心力追查真相。

法院認為,洪的行為徒增民眾不便,罔顧民眾權益,還可能讓民眾對警察信譽失去信心,但念在洪認罪,並答允賠償劉男5萬元、獲原諒,宣告緩刑;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並向指定機關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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