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聖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變更起訴決定書的公告

天聖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變更起訴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872 證券簡稱:*ST天聖 公告編號:2019-081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天聖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天聖製藥”)於2019年12月5日收到了《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變更起訴決定書》(渝檢一分院刑變訴【2019】1號)(以下簡稱“變更起訴決定書”),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變更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根據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簡稱“重慶一分檢”)起訴書記載,被告單位天聖製藥、被告人劉群及被告人李洪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重慶一分檢以渝檢一分院刑訴【2019】52號起訴書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9年5月28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關於收到公司及相關人員起訴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37)。

後重慶一分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單位天聖製藥、被告人劉群、李洪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律適用發生變化。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現行法律規定對渝檢一分院刑訴【2019】52號起訴書作如下變更:

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認定被告單位天聖製藥、被告人劉群、李洪實施的生產、銷售假藥行為性質的法律適用發生變化,不再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變更起訴,請依法判處。

渝檢一分院刑訴【2019】52號起訴書未被變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訴訟、仲裁外,不存在應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基於以上變更起訴決定書,公司、劉群、李洪已不存在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判決結果以最終法律文書為準。公司目前生產經營情況正常。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開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該案審理的後續進展情況,公司將及時在上述指定媒體上披露。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變更起訴決定書》(渝檢一分院刑變訴【2019】1號)

特此公告。

天聖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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