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涉姦殺案獲刑無期,十三年後再審檢方建議無罪

2006年3月,張志超以強姦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判決書顯示,當年的庭審中,張志超沒有為自己辯護。一審判決後,張志超也沒有上訴。

再審時,出庭的檢察員也認為現有的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無法形成張志超強姦殺人的證據鏈條,對於沒有證明力的,或者證明力不足的證據,不應作為定案的根據。張志超是否有作案時間存疑,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山東高院依法改判張志超無罪。

高中生涉奸杀案获刑无期,十三年后再审检方建议无罪

圖為入獄前的張志超。 (張志超家屬供圖/圖)

沒有作案兇器,也沒有對現場血跡作出鑑定,幾乎沒有其他物證,主要依靠幾位證人的證言。2005年,16歲的高中生張志超被指姦殺女同學,後被判處無期徒刑。

認為自己無罪的張志超在獄中申訴後,最高法院審查後作出再審決定,但再審開庭卻經過了6次延期。2019年12月5日下午,張志超案在山東淄博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開庭。

檢方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山東省高院依法改判張志超無罪。

最高法:原審判決事實不清

張志超所涉姦殺案發生在2005年1月。山東臨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定,2005年1月10日6時20分,山東臨沭縣第二中學高一年級的張志超,在教學樓洗刷間遇見同校一女生,見四周無人,即起“姦淫之心”,上前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將其劫持到洗刷間內,捂嘴掐脖子,將被害人強姦,並致其窒息死亡。

2006年3月,張志超以強姦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判決書顯示,當年的庭審中,張志超沒有為自己辯護。一審判決後,張志超也沒有上訴。

隨後的日子裡,母親馬玉萍每週三去看兒子時,都忍不住問兒子,殺人的事到底是不是他乾的。

直到6年後,2011年某個週三,張志超才打破沉默主動喊冤。為何在失去自由的第六年才想到喊冤?張志超稱,之所以當時對姦殺事實供認不諱是因為遭到了刑訊逼供,而那幾年看到陸續有好幾起冤案被媒體關注,得到平反,才決定打破沉默。“這讓我看到了希望。”(詳見《南方週末》2015年的報道《校園姦殺案疑雲十年待解》)

從2011年到2017年,馬玉萍聘請的律師多次申訴,但得到的答覆都是“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014年12月,律師李遜帶著團隊開始介入此案,調閱卷宗,走訪了部分當事人,發現該案“程序違規,指控證據嚴重不足”。

申訴在2016年迎來轉機。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於2016年4月25日、2016年12月13日、2017年5月2日通過遠程接訪系統進行了三次視頻接訪以瞭解案情,並正式立案。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張志超案原審判決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院對張志超案進行再審。

參與過該案論證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2019年12月5日向南方週末記者解釋,中國的刑訴法規定申訴啟動再審的渠道有兩個:一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二是法院、檢察院依職權主動啟動再審。

兩年間六次延期

“實踐中,不僅當事人申訴很難啟動再審,即便在法院決定再審後,到開庭再到最後改判,往往也需要很長的時間。”陳永生說。

從2017年11月最高院決定再審,到2019 年12月開庭,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等待了兩年多,這期間,馬玉萍和代理律師6次收到延期再審的通知,分別在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11月。

但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陳永生看來,導致再審案件遲遲難以開庭審理的原因非常複雜,如案發時間過長,調查核實證據難度大;原偵查、起訴、審判人員為逃避錯案責任,千方百計進行阻撓;再審程序剛性不足,超越法定的辦案期限,無須承擔任何不利後果等等。

南方週末記者注意到,已經平反的吉林劉忠林案,從2012年法院決定再審,到2016年4月開庭,再到2018年4月改判無罪,共經歷了6年時間。貴州李玉前故意殺人案經法院審查已於2016年決定再審,於2017年5月召開庭前會議後,至今仍未開庭審理。

已經為張志超案奔波了5年的代理律師李遜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從2017年得到再審的指令後,兩年間他們多次和山東省高院和省檢察院就開庭時間進行溝通、談判,但檢方以“還在調取證據”為由拒絕開庭,“我們律師也沒什麼辦法”。

“一次次的延期讓我和兒子都陷入了焦慮。”馬玉萍說。她得到正式開庭的通知後,腦子嗡嗡作響,手抖得不停,自言自語地說,“終於放心了。”

2019年12月5日下午,張志超案終於開庭。辯護人認為,張志超和王廣超(當時案件的另一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嚴重刑訊逼供的情況,不應作為定案根據。根據山東省檢察院提供的新的證據,公安部的鑑定顯示,現場沒有張志超的任何生物痕跡。應當宣告無罪。

出庭的檢察員也認為現有的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無法形成張志超強姦殺人的證據鏈條,對於沒有證明力的,或者證明力不足的證據,不應作為定案的根據。張志超是否有作案時間存疑,能否在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時間內完成犯罪行為也存疑,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山東高院依法改判張志超無罪。

該案未當庭宣判。12月5日21點,聽完了整場庭審的馬玉萍回憶,兒子張志超在庭審時表示,自己並沒有做錯什麼,每當在表格上填寫自己是強姦犯時,心裡都極其難受。

“今天開庭後他應該能開心地睡著吧。”馬玉萍的狀態也鬆弛了很多。

南方週末記者 杜茂林 南方週末實習生 戴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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