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優先權起算點應付款之日如何確定?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級工程師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凱里市馨怡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889號,審判長馬成波,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二、案情簡介

發包方:凱里市馨怡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馨怡公司)

承包方: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廈公司)

爭議焦點:一審貴州高院以結算協議簽訂之日作為工程款優先權起算點是否正確?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認為,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廣廈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否支持。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廣廈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雖未經竣工驗收,但馨怡公司已將涉案工程交付部分業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適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應認定廣廈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質量合格,

廣廈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符合建設工程須質量合格的前提條件。

本案關鍵在於廣廈公司主張權利的時間是否超過了法定行使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御景上城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約定為“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支付該工程總款的93%,經審計單位審計,2個月內審計完發包人支付至該工程總款的97%,剩餘3%作為工程的保脩金”,即工程款的支付以審計結束的時間起算。但2017年8月5日,雙方當事人簽訂《凱里市御景上城項目結算協議》,對工程總價款進行了確認,並明確約定“不另做審計結算”,故付款時間不必再依施工合同約定以審計結束的時間確定,而應根據《凱里市御景上城項目結算協議》的內容確定。《凱里市御景上城項目結算協議》對工程總結算造價進行了確認,並約定雙方應於2017年8月12日前對已付工程款進行核對並確認。在廣廈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雙方對應付款的金額並未進行確認,直至一審訴訟過程中雙方才在一審法院組織下對已付款進行了核對,並仍對部分款項存有爭議。同時,根據《凱里市御景上城項目結算協議》第三條的約定,廣廈公司需在兩個月內完成項目的掃尾工程並交付給馨怡公司,作為項目整體完成驗收移交工作。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工程竣工是工程驗收、結算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本案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工程未竣工驗收的情況下籤訂協議確認了工程總價,但並未因此免除廣廈公司繼續完成掃尾工程的義務。在雙方當事人原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順序發生變化且付款時間未再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廣廈公司將工程實際竣工理解為工程款支付條件及優先受償權成立的前提條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和全面履行合同原則,若機械地將雙方當事人訂立《凱里市御景上城項目結算協議》的時間作為應付款時間,從而認定廣廈公司主張優先受償權超過法定期限,有違立法保護承包人對工程價款實際受償的本意。

廣廈公司主張其於2017年10月6日完工並交付了全部工程,且已於2018年3月15日向馨怡公司發出“工作聯繫函”,要求馨怡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按合同約定期限組織竣工驗收。馨怡公司對此未予回覆,也未提出相反的證據。本院對案涉工程已於2017年10月6日完工的事實予以確認,2017年10月6日應為馨怡公司應付工程價款之日。廣廈公司於2018年4月4日起訴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並未超過六個月的法定期限,一審法院認為廣廈公司主張優先受償權超過法定期限不當,依法應予糾正。廣廈公司二審中自願將2017年10月6日作為工程款利息起算之日,本院予以確認。

四、啟示與總結

雖然簽訂了工程結算協議確定案涉工程的結算造價,但是沒有依據結算協議的約定對已付工程款進行核對確認,欠付工程款的數字尚不能確定,故不能機械地將結算協議簽訂之日作為應付款之日(工程款優先權的起點)。

工程竣工是工程驗收和結算的前提, 本案特殊情況是先簽結算協議後完工,最高院認為以實際竣工(完工)時間作為優先權的起算點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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