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豪润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除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披露的吴长江(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冬雷(被告一)、德豪润达(被告二)、雷士照明(被告三),并追加NVC Inc.为第三人的相关诉讼、2018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6)、《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87)中涉及的与Lumileds的相关诉讼、2018年11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0)中公司因发明专利权被侵害的原因提起的诉讼、2019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9)中公司(作为原告一)及王冬雷先生(作为原告二)、陈刚毅先生(作为原告三)作为共同原告,因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将Lumileds LLC作为被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具体涉及的案件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经统计, 上述发生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为22,595.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2%。其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诉讼、仲裁事项共36项,涉及的金额合计11,649.09万元;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共22项,涉及的金额合计10,945.96万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以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中,案件分别处于立案、待开庭审理、执行中等状态,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四、其他说明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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