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老總為退休生活提早“謀劃”,以權換錢360萬獲刑5年!

近日,經重慶市檢察院交辦,由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訴的國網節能服務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某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在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宣判。被告人張某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張某認罪悔罪,退還所有贓款,並當庭表示懺悔,不上訴。

國企老總為退休生活提早“謀劃”,以權換錢360萬獲刑5年!

庭審現場

庭審當天,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張某以房屋抵押合同為名收受賄賂、利用人際關係主動介入其他公司工程項目、以第三人身份介紹工程收取好處費。2013年至2016年,張某利用手中權力,與其“朋友”進行權錢交易,先後兩次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360萬元。

張某從山東電力系統的一名基層員工,成長為國網節能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在事業有成之時,為何選擇鋌而走險、自毀前程?透過其腐敗軌跡不難看出,隨著年歲增長,張某想為退休生活積累財富的願望愈發強烈,開始主動尋找“發財良機”,而手中掌握的權力和人際關係資源,成為了他換取錢財的籌碼。

抵押房產進行資產運作,“合法”賺得200萬

2005年至2009年,張某在北京某小區購置了2套房產,由於當時自己的資金不足,便向親戚朋友借了幾百萬元,導致家庭生活壓力較大。如何快速解決資金問題?2013年初,張某家人告知張某,有同事利用自家房產抵押給銀行,貸款給一些經營狀況較好的公司使用,從中取差價,風險低、回報大。張某聽後,當即表示要去找一家公司來做這個事情。

隨後,張某找到了與其交往甚密的企業老闆孫曉寧(化名),表示想用自己的房產作抵押給孫曉寧的公司貸款,收取一定費用。孫曉寧爽快地答應了,並約定按融資租賃利息(年利息約16%)和銀行貸款利息(年利息約6.8%)的差價計算費用,具體約定為用張某的房產抵押貸款一年,給付張某相關費用合計200萬元。

隨後,張某把兩套房子的房產證給了孫曉寧。2013年5月,孫曉寧用張某的2個房產證在某銀行抵押貸款1600萬元,貸款期限一年。當年9月,孫曉寧又準備以公司應收賬款作質押,在該行貸款5000萬元,並以張某的房產做輔助抵押,張某覺得增加貸款有風險,要求結束房產抵押。孫曉寧同意並歸還了房產證。

房產雖只抵押了半年,按約定只需支付100萬元,但孫曉寧還是給了張某200萬元。張某心安理得地接受了。孫曉寧還按張某要求,將錢轉入某公司銀行賬戶,用於償還張某的部分欠款。

之後,張某利用職務便利給孫曉寧介紹了一些項目,其中包括國網節能服務有限公司旗下的項目,但因政策調整和市場原因,孫曉寧均未成功承接。

孫曉寧坦言,自己之所以同意張某的資產運作方式,一方面是想利用張某的職權和人脈資源為自己尋求商機,另一方面是想通過張某拉近與時任華電集團黨組書記、董事長李某的關係。而李某與張某之後的犯罪事實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利用他人影響介入工程,“情誼”變現260萬 

李某與張某關係密切,這在華電集團是公開的秘密。同為老鄉的二人是同校師兄弟,均曾在山東電力系統工作。

1992年,張某和李某第一次在工作中見面,當時李某是後備幹部,張某便尋找機會和其交往,多次利用逢年過節以及去北京出差的機會拜訪李某。

2003年,在時任國家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某的幫助下,張某從山東調入國家電力集團,二人成為上下級關係,交往更加頻繁。2013年,李某被調至華電集團,原單位很多人開始疏遠李某,張某卻趁此機會經常到李某家中看望,陪李某鍛鍊身體,二人關係更加密切。張某幾乎每週末陪李某散步,兩家人經常聚餐。在一次見面時,張某提出想參與華電集團某廠區改造項目。

華電集團之前在北京建設的電廠拆遷,李某有意開發該廠區地塊,但因各種原因,相關手續和證件一直辦不下來,致該項目難以推進。張某得知情況後自告奮勇,表示自己可幫忙協調手續,同時委婉表示想從中撈取好處。李某同意,並找來負責此項目的金凱(化名),讓張某幫忙跑手續,隨後張某利用自己的人脈資源,順利辦下該項目的審批手續。接著,張某主動聯繫上自己親戚的朋友陳一(化名),二人約定由張某幫助陳一承攬該項目,陳一按一定比例給張某好處費。

此後,張某介紹陳一與金凱及其下屬王某見面,希望二人在招投標過程中對陳一給予關照。礙於張某與李某的關係,金凱與王某表示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金凱還安排王某與陳一具體接洽。此後,陳一聯繫了多家企業參與圍標,並通過張某將圍標企業告知了王某,最終陳一中標。

2016年初,陳一按約定給張某好處費260萬元。

檢察官釋法說理,被告人認罪悔罪

張某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由國家監委指定重慶市監委調查終結後,2019年4月19日,經最高檢指定,由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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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長陸軍指控犯罪

因案情重大,重慶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長陸軍決定領辦此案。面對辦案人員的第一次訊問,張某辯解收受的200萬元為投資收益,並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在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中,強調自己在項目手續辦理中出了力,以弱化李某的影響力等。

面對這一情況,承辦檢察官從案卷材料及細節變化上找出與張某在監察機關供述的差異點,精心製作訊問提綱,經過多次有針對性的訊問,張某認識到難以自圓其說,開始有了認罪跡象。

檢察官敏銳地捕捉到張某心理上的細微變化,隨即對其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其認識到不認罪可能導致的不利後果,促使其逐漸迴歸到理性狀態。同時,檢察官還注意對張某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收集,對需要補充的證據及時通知監察機關補充。這一切,都讓張某深切感受到檢察官的客觀公正立場,放棄了無罪辯解的心理,選擇認罪悔罪,並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

檢察機關綜合考慮張某具有自首、退贓、認罪悔罪等從輕情節以及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提出了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並被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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