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汙染環境案判了!追究13個被告人(單位)刑事民事責任

“1·29”汙染環境案判了!追究13個被告人(單位)刑事民事責任

本公眾號訊 (吳貽夥)安徽、浙江兩省有關人員相互勾結,將浙江有關企業的有毒有害工業垃圾傾倒在安徽蕪湖市境內,嚴重汙染環境。12月4日,這起被稱之為長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傾倒固體廢物“1·29”汙染環境案,經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檢察院提起訴訟,三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追究11個被告人和2個被告單位的刑事責任,同時追究其環境汙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1·29”汙染環境案判了!追究13個被告人(單位)刑事民事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間,被告人曹冠、胡餘保為謀取非法利益,赴浙江省嘉興、杭州等地聯繫收集工業廢棄物的企業,並在安徽省蕪湖市積極尋找傾倒地點,將含有有害物質固體廢物運輸到蕪湖予以非法傾倒,非法處置的固體廢物總量達7164餘噸,造成公私財產損失425萬餘元、鑑定費84萬餘元、生態環境恢復工程費用615萬餘元。被告人胡餘保另外還存在夥同他人傾倒汙泥汙染環境的事實。

“1·29”汙染環境案判了!追究13個被告人(單位)刑事民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單位浙江嘉興市綠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沃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曹冠、胡餘保等11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有害固體廢物,被告人胡餘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

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法院分別判處嘉興市綠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沃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七百萬元判處曹冠、胡餘保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並處二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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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一審法院認為

上述兩被告單位以及曹冠、胡餘保等7名被告非法處置固體廢物,造成汙染環境損害及公私財產損失後果的發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此外,本案兩被告單位和11名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環境損害,包括社會公眾享有美好生態環境精神利益的損失,均應通過公開認錯、表示歉意,以取得社會公眾的諒解,同時對環境侵害者起到一定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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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法院判令曹冠、胡餘保連帶賠償因非法處置7164餘噸固體廢物產生的公私財產損失及鑑定費共計人民幣510萬餘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615萬餘元,判令兩被告單位在相應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5名被告在自己造成的損害後果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同時判決上述13個被告單位和被告就汙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內容及媒體、版面、字體須經法院審核。

據瞭解,在此案審理期間,三山區檢察院先後2次就刑事部分進行補充起訴,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先後分別追加起訴和變更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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