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黎城法院動真格,被執行人“秒還款”

12月12日,長治市黎城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在對一失信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被執行人因為害怕被拘留,立即償還執行標的款。

長治黎城法院動真格,被執行人“秒還款”

郭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成為被執行人,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我院執行法官多次向其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但是郭某某拒不配合,蓄意躲避執行。10月17日,郭某某經我院傳喚後來到法院,當時其態度良好,並向法官承諾於21日將案件標的款繳納至法院。誰知到期後,郭某某又“失蹤”了。隨後,我院執行幹警和申請執行人共同尋找被執行人,終於在12月12日下午六點,發現郭某某下落,雖然幹警們忙碌了一天,已經十分疲憊,但是依然整裝出發,驅車一個多小時趕到郭某某所在地,找到郭某某並將其控制。
由於郭某某有財產拒不履行,有意識的逃避執行,本院依法決定對其採取強制措施,郭某這才意識到法院動真格了,連忙稱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並主動聯繫妻子,連夜將案件標的款送至法院。因郭某逃避執行和有財產拒不履行的行為,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對其罰款一千元。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款和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強制措施程序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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