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賣淫被判刑

本報訊 近日,光澤縣檢察院起訴的高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判刑,光澤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今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高某某租賃位於光澤縣杭川鎮坪山路某地房屋,先後容留三名賣淫女在租住房內進行賣淫活動,並從中收取臺費。庭審中,高某某辯稱自己只是容留他人賣淫,三名賣淫女都是自願從事賣淫活動,自己從未強迫。根據相關法律,只要行為人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且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不論賣淫人員是否系自願,都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行為。 (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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