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酒托”团伙诈骗案件



网络交友、聊天、见面在日常生活中已是多见不怪的事,但本案的诈骗团伙却别有用心地利用社交软件约见男网友,将其带至指定地点高价消费低廉红酒等商品,实施“酒托”诈骗活动。

2019年12月11日,旌阳区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15人组成的“酒托”团伙诈骗案件,旌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陈伟、检察员骆鹏、检察官助理张伟出庭支持公诉,四川在线、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德阳日报、德阳晚报、德阳电视台、旌阳电视台等媒体现场报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底,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袁某某共谋后,由吴某某出资在德阳市区万达广场彩虹街二楼租下一家名为“芬馥里”的咖啡店,专门用于“酒托”诈骗。店内由被告人薛某、童某、蒋某(另案处理)充当“服务员”,被告人汪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充当“酒托女”接单,诱使被害人高价消费低廉红酒等商品,以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袁某某负责协助吴某某管理店铺、购置商品、收取现金等,也做服务员、望风等工作,还“聊单”将被害人约至芬馥里咖啡馆见面。童某于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在该店当“服务员”,薛某于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4日期间在该店当“服务员”。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谢某某提供租住房、电脑等,组织被告人谢某、谢某1、钟某某、胡某某1、许某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一个“机房”,充当“键盘手”,网上与被害人“聊单”(以谈恋爱为名义聊天并获取对方信息),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方见面。约见面成功后,“键盘手”将“单子”信息编辑发给谢某某,谢某某将单子信息发给“酒托店”相关人员,由“酒托店”人员安排“酒托女”接单,诱使被害人高价消费价值低廉的红酒等商品,以实施诈骗活动。

谢某某机房提供给芬馥里咖啡店的“单子”,由谢某某机房的“键盘手”将编辑好的单子信息发给谢某某,谢某某将单子信息发给薛某,薛某再将单子信息给“酒托女”,“酒托女”接单后冒充单子中的虚拟女性身份带客人到芬馥里咖啡馆消费。客人消费成功,吴某某按单子消费额的一定比例给薛某钱,由薛某自行分配其与谢某某机房的提成。谢某某收到薛某给的提成后,再按一定比例给聊成该单子的“键盘手”提成。

酒托女自己联系机房的,吴某某给消费额的一定比例给酒托女作为提成,让其自行和“托头”分配。

2019年12月11日上午10时,旌阳区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谢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犯诈骗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十五名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十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自己的行为给家庭、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以后一定会改过从新。

旌阳区法院当庭一审宣判该案,认为吴某某、薛某、谢某某、汪某、袁某某、童某、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张某某、谢某、许某某、谢某1、胡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吴某某、薛某、谢某某、汪某、袁某某、童某、胡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三年四个月、三年三个月、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一年七个月,并处一万至二万数额不等的罚金;周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张某某、谢某、许某某、谢某1、胡某某1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一年(缓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一个月、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六千至八千数额不等的罚金;并对诈骗款额进行退赔,同时对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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