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相關金融機構發放司法建議書

近日,針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送達難”問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瑪納斯縣人民法院向相關金融機構發放司法建議書。

司法建議書指出,建議金融機構在與借款人、擔保人簽訂金融借款(擔保)合同時,明確以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或者當事人身份證載明的地址為送達地址;當事人拒收的,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因載明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後地址、導致相關訴訟文書未能實際送達的,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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