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公司大肆虚开 失踪走逃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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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仁山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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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梅州市税务机关根据涉税违法线索,对梅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L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成功查处了一宗涉案金额达3500万元的税收违法大案。

在此前的日常管理中,梅州市税务机关发现XL公司的购进货物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遂决定对XL公司进行立案检查。但是,就在检查人员对XL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大门紧锁,透过透明玻璃大门可见公司内无任何办公设备,商铺已人去楼空。对此,检查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到X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原财务负责人钟某。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XL公司相关账簿资料,并向刘某邮寄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到检查机关配合调查,然而,邮寄送达回执显示由其备注为夫妻关系的人签收,直至检查结束,刘某均未到税务机关配合调查。对XL公司的检查,遇到了极大困难。

面对困难,检查人员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XL公司相关账簿资料、银行账户等进行深入检查,发现XL公司存在购销客户资金往来不正常、没有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没有必要的办公设备等诸多疑点,存在“皮包”公司嫌疑,并且公司实际经营期限短,存在突击开票和突然失踪走逃情况。

检查还发现,该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原财务负责人、现财务负责人等涉案人员与另一户企业的涉案人员为同一批人、两家公司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一致,从两家公司相关设立登记、注销和开票时间可判断,是团伙操纵作案。

检查人员顺此线索进一步开展检查,最终查证,XL公司存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涉及价税合计金额达3500多万元,税款超过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XL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额行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额的偷税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处理,追缴其相应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处以罚款近250万元,并对追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由于XL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税警协作显威力销毁账簿难逃责

日前,河源市税务部门接到线索,发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税收违法,经对案件线索初步摸排分析,税务部门决定与公安部门组成联合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专案组人员对该公司实施了突击调账检查,提取了公司财务账套数据、涉税经营资料以及工程项目资料。经过认真地梳理分类,检查人员发现,所归类的资料仅有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2007年至2013年的账簿经营资料全部缺失,案件陷入无账可查的境地。

对此,专案组迅速调整查案思路,兵分两路进行突破。一方面,公安部门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进行传唤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对2014年度以前的会计凭证、账簿和工程项目合同、结算资料进行了销毁,并辩称以前的项目时间久远,具体收入信息已无法提供。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对调取备份的电子数据资料着手调查,充分运用信息化工具对超过400G的几十万个数据文件进行筛选分析。

经过多日奋战,案件终于有重大发现。检查人员从海量数据文件资料中筛选出该公司以往年度的一份工程项目《统计表》,这份表格详细记录了该公司经营的合同项目时间、内容、发包方、合同金额、结算金额、利润等经营信息。经核对,表格中的数据与现场获取的25份合同资料内容都能对应,证明该份《统计表》真实可靠,且表中还记录了30多个2014年以前的项目。经与该公司的申报纳税数据比对,发现《统计表》反映的收入有2000多万元未申报纳税。

为进一步验证这一关键证据的真实性,检查人员着手外部取证印证,到该公司经营的几个大额工程的发包方调查取证,取得了第三方付款信息、发票信息等关键证据,掌握该公司收取工程款的详细信息,并通过银行资金流水情况,证实了《统计表》列明结算金额的真实性。至此,案件取得了重大突破。

经进一步审查,税务机关最终依法追缴该公司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超过500万元,并处罚金200多万元。

购销合谋“掩”虚开 法网难逃食恶果

潮州查处一起接受虚开发票案

本想着联合销售方弄虚作假偷逃税款,最终真相大白“栽了跟头”——潮州市一家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Y公司)因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XY公司是潮州市一家设计、生产、销售各式服装、婚纱礼服、纺织品为一体的轻加工企业。该企业工作人员称,公司于2015年向南京某纺织企业购买布料,取得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780万元。然而,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笔交易购销合同签订时间早于销方企业注册登记时间,并且提供的销方开户银行及账户是虚假的,付款原始凭证以自制的《付款单》入账,缺乏销方的《现金收款收据》,无法提供运输货物签收单和运输发票……存在重重疑点。

针对这些疑点,税务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调取企业营业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查询企业相关银行账户,并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经查证,XY公司串通向其供货的销售人员罗某,双方合谋虚构罗某为南京某纺织厂推销员,制作虚假《购销合同》,企图掩盖从南京某纺织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相,已构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共取得67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抵扣税款约114万元,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近1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XY公司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80多万元,并处应缴税款1倍的罚款。由于该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相关规定,该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已被直接判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其法人在日后的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工程招投标、获得荣誉等多方面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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