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拆违”的名义推进度,拆迁方一天出具三份文件露出破绽

今年4月份,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的拆迁户刘先生发现情况不对,征收部门那边已经连着两个星期没有派人来了,以前他们可是三天两头就上门催迁,有时一来就是五六个人,弄得家里鸡犬不宁。刘先生暗自高兴,猜测他们是不是正研究着怎么给他提升补偿额呢。

借“拆违”的名义推进度,拆迁方一天出具三份文件露出破绽

然而结果并非如此,16号一大早,刘先生突然发现自己家外墙上贴了一张文件。他赶紧走近去看,“行政处罚决定”几个字让刘先生的心顿时提了起来,文件里写着:“限你在15日之内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否则将强制拆除。”征收部门这是协商不成,要按违建拆除他的房子了!

忧心忡忡的刘先生拨通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向负责接待的律师助理诉说了自己的遭遇。交谈后,刘先生决定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来帮自己维权。

借“拆违”的名义推进度,拆迁方一天出具三份文件露出破绽

冠领律师实地调查了解了老刘的情况,指导他找出了所有可能用到的证据。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整理研究,对案件涉及法律、法规的比照分析,冠领律师确定了正式的诉讼方案。

开庭当日,等政府一方提交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后,冠领律师就针锋相对地指出:

第一,被告提交的三份文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是2019年4月15号做出的,这么短的时间,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怎么可能得到保障?很明显,这是打着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推进拆迁,为了完善程序而粗糙制作出的文书。

借“拆违”的名义推进度,拆迁方一天出具三份文件露出破绽

第二,案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但是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执法权,被告显然不属其列。即使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也只有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被告执法权的依据仅仅是吉州区的红头文件。因此,被告不具有做出案涉处罚决定的职权。

第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严重缺乏事实依据,案涉房屋的建设时间事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而被告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认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必须具体、准确、唯一,而被告却没有明确需要拆除房屋的四至。这也恰恰应证了被告匆忙赶制文书的仓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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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根据行政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时,行政主体应该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本案中《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可以改正的应当先行改正,而被告直接作出自行拆除的处罚,明显超出了适度的范围。

冠领律师发言后,被告代理人一时张口结舌,不知如何应对。最终法院也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了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简评:法学理论功底是一位律师的基本功,扎实的基本功有助于律师自如地应对各类案件。冠领律师代理这个案子,不仅抽丝剥茧地指出行政部门执法过程的违法点,更是从理论高度论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资格和处罚措施的问题,体现出冠领律师扎实的业务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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