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我的滋味!”
優酸乳作為伊利主打青春文化和酸甜口味的含乳飲料,深受大眾大喜愛。
2017年,伊利將“優酸乳”品牌植入到諸多熱播電視劇及電視節目中,著力開展內容營銷。
同時為進一步完善“優酸乳”品牌的商標佈局,伊利公司提交了兩件“優酸乳”商標與兩件“優酸乳及圖”商標的註冊申請。
可是沒想到這次本應該十拿九穩的商標申請卻被商標駁回了!
隨後歷經兩年的拉鋸,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對於伊利商標的判決:撤銷商標被駁回的決定,要求商標局對訴爭商標所提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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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申請,接連被駁
中國商標網上信顯示,伊利公司於2017年3月22日向商標局提交了4件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乳酸飲料(果製品,非奶)、牛奶製品、水(飲料)、煉乳等商品上。
經審查,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為由,決定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257569號“優酸乳及圖”商標
第23257741號“優酸乳及圖”商標
伊利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後向原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主張該公司在先註冊了“優酸乳”系列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同時,訴爭商標為伊利公司獨創,不會造成導致公眾產生誤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屬於暗示性商標性質,本身具有固有顯著性,而且訴爭商標的標識整體經過藝術化處理具有更高位次的顯著性。
綜上,伊利公司請求准予訴爭商標初步審定。
不過在複審時,商標局還是認為訴爭商標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顯著性,並且可能會帶來一定的欺騙性,所以商標局對於4件訴爭商標給予駁回!
伊利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一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 :撤銷商標局所作複審決定,並判令商標局針對伊利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可是商標局不服輸,認為:訴爭商標可以理解為“優質的酸味的乳製品”,可能會公眾的誤認;同時伊利公司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顯著性。
最後商標局上訴到北京市人民高級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訴爭商標“優酸乳”並非中文固有詞彙,也不是上述商品的常見名稱
同時考慮到伊利公司在牛奶製品等商品上已在先獲准註冊了“優酸”商標等情況,可以認定訴爭商標並未構成對上述商品原料等特點的直接描述;
2、“優酸乳”使用在水(飲料)等其他指定商品上,亦未對上述商品的口味、品質、原料等特點進行直接描述
鑑於此,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顯著性,可以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3、同時訴爭商標雖然含有“乳”字,但使用在乳酸飲料(果製品,非奶)等商品上符合商品自身屬性,不會導致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
使用在水(飲料)等其他指定商品上,根據公眾的通常認知,不會將上述商品與含有乳製品成分相關聯,亦不會導致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
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商標局的上訴,維持一審的判決。
每個著名品牌的確立,商標都是同時成了一個升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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