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駁回後,歷時兩年,伊利“優酸乳”商標獲法院認可

說起廣告語“我要我的滋味”相信大家都會想起家喻戶曉的飲料品牌“伊利優酸乳”,自1997年正式推向市場後,就受到了不少消費者的青睞。

遭駁回後,歷時兩年,伊利“優酸乳”商標獲法院認可

2017年,伊利將“優酸乳”品牌植入到諸多熱播電視劇及電視節目中,著力開展內容營銷。同時為進一步完善“優酸乳”品牌的商標佈局,伊利公司提交了兩件“優酸乳”商標與兩件“優酸乳及圖”商標的註冊申請。可是沒想到這次本應該十拿九穩的商標申請卻被商標駁回了!

根據中國商標查詢,伊利公司於2017年3月22日向商標局提交了4件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乳酸飲料(果製品,非奶)、牛奶製品、水(飲料)、煉乳等商品上。

遭駁回後,歷時兩年,伊利“優酸乳”商標獲法院認可

經審查,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為由,決定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伊利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後向原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主張該公司在先註冊了“優酸乳”系列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同時,訴爭商標為伊利公司獨創,不會造成導致公眾產生誤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屬於暗示性商標性質,本身具有固有顯著性,而且訴爭商標的標識整體經過藝術化處理具有更高位次的顯著性。

綜上,伊利公司請求准予訴爭商標初步審定。

不過在複審時,商標局還是認為訴爭商標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顯著性,並且可能會帶來一定的欺騙性,所以商標局對於4件訴爭商標給予駁回!

伊利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遭駁回後,歷時兩年,伊利“優酸乳”商標獲法院認可

針對4件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優酸乳"並非中文固定詞組,也非行業的通用名稱及常見概念,只是伊利公司推出的一款乳飲料的品牌名稱,與"優酸乳"之間建立了唯一對應的聯繫,"優酸乳"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並未直接表明商品的原料、內容等特點,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同時考慮到伊利公司提交的訴爭商標使用、宣傳證據,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獲得了更強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據此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在自身具有顯著性的同時,通過持續使用、宣傳獲得了更強的顯著性,應當予以註冊。

關於第23257569號"優酸乳及圖"商標是否帶有欺騙性,法院認為原商評委並未闡明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的具體理由及依據,而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僅是對商品原料等特點的直接描述,考慮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商品包裝上均會標註商品的原料構成、具體成份等信息,僅從商標標誌本身來看不足以認定訴爭商標使用將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

遭駁回後,歷時兩年,伊利“優酸乳”商標獲法院認可

同時原商評委在涉及到其他訴爭商標的案件中並未認定伊利公司申請註冊的"優酸乳及圖"商標及"優酸乳"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申請註冊,會使公眾對商品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說明原商評委並不認為"優酸乳及圖"作為商標帶有欺騙性,從而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並判令原商評委針對伊利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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