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养了一条狼”镇江88岁老人四次上法庭,还准备上第五次

俗话说,养儿防老,可今年,镇江一位88岁的老人,接连四次与养子对簿公堂,想要把已经跟她脱离母子关系的儿子赶出家门,并且,她是宁愿把房子捐给国家,也不给孩子留一点财产。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我养了一条狼”镇江88岁老人四次上法庭,还准备上第五次

陆桂华 :我交公,不给他。人家说的,你把他养大了,他会报恩的,没有想到,养的一个狼,要把我吃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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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让陆桂华老人失望至极的人,正是她的养子黄某。

目前,两人共同居住在花山湾新村三区同一套房子里,但因为种种矛盾,他们已经四度对簿公堂。

老人告诉记者,1964年2月,她和丈夫在镇江市福利院领养了黄某,当时,黄某才40天大。

丈夫是汽车公司的职工,陆桂华在当时的塑料三厂工作,虽然养儿子负担较重,但一家人倒也其乐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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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桂华 :我拿23块钱一个月,18块钱一个月给(保姆)老太,一直带到上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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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地,黄某成家立业,并有了个女儿。

但是一家老小仍然共同生活在市区正东路一套六十多平米的房子里,这是陆桂华的丈夫所在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

期间,陆桂华与儿媳的关系并不好。

1995年,陆桂华的老伴去世后,双方在伙食方面彻底分开了。

直到1998年,因为正东路拓宽改造,他们的住处被拆除,被安置到了京口区花园新村小区,陆桂华这时向黄某提出,要单独居住。

黄某 :当时我们那个房子是86个平方,拆迁下来因为我们不够住,然后增加面积,但是那个房子是期货房,她(陆桂华)又不肯走,我没办法,我就买了(花山湾)这个我们公司的房子,当时对我的优惠,是6万4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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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根据黄某的说法,花山湾的这套房子虽然是他出的钱,但是最终因为养母的反对,房产证上写的还是陆桂华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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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 :不是写她名字,是写我的名字,然后她到我单位闹了一个多月,让我单位上没有办法办公,工人也看笑话,单位上没有办法正常办公,后来单位讲,你就是养子的话,老太也不会把这个房子一起给你卖掉,不给你住,你是唯一继承人,这个房子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改的她名字。

陆桂华老人告诉记者,2013年,黄某与他妻子离了婚,女儿跟了前儿媳。

之后,花园新村的房子也因故以43万元变卖,她和黄某,以及孙女,各分得一部分钱。

黄某也从这个时候开始,跟养母住在了一起,但家庭矛盾却在朝夕相处中,不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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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桂华 :他就在家里砸呀弄呀,这就行了嘛,这个东西都是我的,水电他不给钱,全是我负担。

他的电灯,一夜(开)到天亮,不歇,但是我的灯就不能点,看电视不准看,声音大,嫌吵。

后来矛盾就多了,就吵了,在家里砸我的家具,砸东西,掀桌子,好几年了闹的。

八旬老人欲把养子赶出门 四上法庭针锋相对

老人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脱离收养关系。

可没想到,她与养子之间的矛盾,还远远没有结束,接下来半年内,两人四度对薄公堂,接下来还可能面临第五次开庭。

“我养了一条狼”镇江88岁老人四次上法庭,还准备上第五次

今年5月25号,京口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陆桂华与黄某的收养关系。

之后黄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他向法官出具了多份视频、录音,试图证明陆桂华老人是受保健品推销员或是他人怂恿而提起诉讼,断绝关系并不是老人的真实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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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 :她吃保健品,她在法院上也讲了,吃保健品吃了有20万,然后找老太到韩国玩,叫人家买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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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市中院审理认为,视频和录音只证明双方存在矛盾,但不足以证明矛盾的起因及陆桂华受他人怂恿而诉讼,而且陆桂华出席听证,思维清晰,没有出现障碍情况,维持原判。

而就在案件一审结束的第二天,黄某又以原告身份,将陆桂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花山湾新村三区的房屋为自己所有,防止被老人单方面卖房,以确保自己老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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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 :我这个花山湾的房子,当时没有钱的情况下,也跟朋友借了点,把陆桂华先安排到花山湾,花山湾的房子是我单位上的,我给的钱,给的全款。

“我养了一条狼”镇江88岁老人四次上法庭,还准备上第五次

由于陆桂华老人拥有涉案房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陆桂华名下,京口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证据不足以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于黄某,充其量只能确认他与陆桂华之间形成债务关系。败诉后,黄某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5号,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陆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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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桂华 :是我买的,全有手续,订的合同,就是拆那个房子,以前不是住在一起嘛,后来我坚决分开,不跟他们住在一起。

法院四次判决,历时近半年,黄某既脱离了与陆桂华的收养关系,又没改变房屋权属,但是判决生效至今,黄某始终没有搬离老人的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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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 :就是法院判决下来,(我认为)这个房子是我共有房屋,我住,我是天经地义的。

由于双方矛盾愈演愈烈,而老人又表示自己已经时日不多,经不起折腾,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将黄某赶出家门。

既然房子已经通过打官司证明是老人自己的,那能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呢?

老人之后分别前往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京口区人民法院咨询公益律师得知,目前,老人与黄某共住的这套房子,只是确认了权属问题,但真正想要黄某迁出,还需要老人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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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区人民法院公益律师 顾悦新 :因为在法律上,要执行肯定是有相关的执行条款的,比如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把这个房屋执行,但现在因为是住房的原因,所以缺乏一个法律依据去强制让黄某离开这个房屋。

得知自己还要再打一场官司,老人一下犯了难,觉得以自己的年龄和身体,实在是耗不起了。

老人向记者透露,她打算将房子通过中介低价卖掉,或是将房子抵给养老院,以房养老。

不过法律人士提醒,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我养了一条狼”镇江88岁老人四次上法庭,还准备上第五次

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坤 :老人对于房屋的出售,当然是有权的,毕竟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住,也可以卖给其他人,也可以出租给其他人,只是说,如果卖房的话,那一定要跟买房的人讲清楚,就是这个房子当中,目前还存在着一个人的占有,或者叫非法占有,你如果不讲清楚,作为买卖纠纷,下一步会有矛盾,买方会认为卖房存在着隐瞒的情况,也就是这种方式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而仅仅是把矛盾转移了,我们还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将问题解决掉,然后形成一个非常干净的,没有任何争议和矛盾的资产,再由老人自行去处置。

律师王坤表示,老人作为产权人,要求一个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从自己的房屋迁出,肯定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并且由于双方在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即便老人去世,这套房子作为遗产,黄某也已经不是法律上规定的继承人,无权继承该套房产。

“我养了一条狼”镇江88岁老人四次上法庭,还准备上第五次

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坤 :在判决生效之后,如果黄某没有能够主动履行的话,作为老人,她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通过各种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被执行人,也就是黄某,从房屋当中强制迁出。 如果黄某再通过撬锁,或者其他的暴力方式强行进入房屋的话,他是属于对老人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老人居住安全的一种侵害,这个行为它是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由老人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截止记者发稿前,老人已经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准备第五次与曾经的养子对簿公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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