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司法管轄權竟遭質疑,港府迴應

12月16日,珠海警方通報,港籍嫌犯在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落網。對此,香港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對該島的管轄權提出質疑。隨後,包括“巴士的報”、“香港01”等港媒跟風炒作,英國廣播公司(BBC)等外媒也紛紛附和。

一天後,香港特區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17日上午在出席行政會議前就此事回應,強調內地在大橋人工島行使司法權是合理合法的。同日下午,香港特區政府網站刊出特區政府就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司法管轄權的聲明。

聲明表示,港珠澳大橋建設及開通並沒有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所訂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界線及範圍;亦沒有改變香港及內地就港珠澳大橋的司法管轄權的劃分。

港珠澳大桥东人工岛司法管辖权竟遭质疑,港府回应

聲明還提到,珠海市公安局於十二月九日在廣東省公安廳網頁公佈,珠海市公安機關於十二月十日至二十二日期間,在大橋東人工島設立安全檢查站。該部分位於珠海範圍,屬內地司法管轄範圍。香港特區政府不會亦不宜干預內地政府於其司法管轄範圍行使執法權。

港珠澳大桥东人工岛司法管辖权竟遭质疑,港府回应

政府就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司法管轄權的聲明

就傳媒有關港珠澳大橋東人工島司法管轄權的查詢,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七日)發出以下聲明:

港珠澳大橋是連接香港、珠海和澳門的國家級跨境基建項目,大橋全長55公里,包括三部分:(i)位於香港範圍的香港連接路及香港口岸;(ii)位於珠海範圍的主橋及珠海連接線和珠海口岸;以及(iii)位於澳門範圍的澳門口岸。

大橋於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正式開通,其建設及開通,並沒有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所訂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界線及範圍;亦沒有改變香港及內地就港珠澳大橋的司法管轄權的劃分。

根據香港、廣東省和澳門政府於二○一○年簽訂的《港珠澳大橋建設、營運、維護和管理三地政府協議》(下稱“《三地政府

協議》”),其中第二條確立了“適用屬地法律原則”(下稱“屬地原則”)。港珠澳三地政府有責任各自按其法律,於大橋上自己的屬地內進行執法及行使司法管轄權。有關安排能確保在大橋上的任何範圍不會出現法律真空,亦確保這座國家級跨境基建設施的保安及行車安全。

根據“屬地原則”,位於香港範圍的香港連接路及香港口岸的運作及執法由香港特區政府遵照香港法律執行;位於珠海範圍的大橋主橋的運作及執法由內地部門按內地法律執行;而位於澳門範圍的澳門口岸的運作及執法則由澳門特區政府按澳門法律執行。

按上述原則,如有入境旅客或車輛在大橋香港段發生任何違法行為,即使未抵達香港口岸完成辦理入境手續,香港執法機關仍可行使執法權,不會有在大橋上出現法律真空、無法可執之說。

據瞭解,因應澳門迴歸二十週年慶祝活動和國家領導人訪澳的情況,內地有關當局決定加強港珠澳大橋的保安風險管理。珠海市

公安局於十二月九日在廣東省公安廳網頁公佈,珠海市公安機關於十二月十日至二十二日期間,在大橋東人工島設立安全檢查站。該部分位於珠海範圍,屬內地司法管轄範圍。香港特區政府不會亦不宜干預內地政府於其司法管轄範圍行使執法權,正如內地及澳門政府均不會干預香港特區政府於香港特區範圍內的執法事宜。

上述安排與《三地政府協議》中第18條所訂明的“三地三檢”安排並無牴觸,即三地政府須分別在其屬地設立獨立的口岸設施,並依照各地適用法律分別對進出口岸的旅客、車輛和貨物進行出入境查驗。內地公安機關於大橋東人工島設立的安全檢查屬臨時性質,並非取代原有的出入境口岸。旅客完成安全檢查後會繼續行程,經大橋抵達相關出入境口岸後仍須接受入境及海關檢查。

有關《三地

政府協議》中的“屬地原則”及執法安排詳述於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文件(CB(4)1072/17-18(03)),有關文件亦於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的會議詳細討論,並上載於立法會網頁供市民公開查閱。

2019年12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3分

審核: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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