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訴訟及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所處地位:被告、被執行人

●新增訴訟金額:人民幣30,000萬元及利息等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涉訴案件尚未審結或執行完畢,暫時無法確定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最終影響。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案件的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大高新”、“公司”)於近日收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708號《傳票》、(2019)黑01執1918號《執行通知書》、(2019)黑01執2095號《執行通知書》及(2019)黑01民初1027號《民事調解書》等材料,具體情況如下:

一、 本次涉及訴訟的基本情況

1、案件當事人

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貳拾柒號投資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深圳彼岸”)

被告一: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大集團”)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哈爾濱國際會展體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會展中心”)

第三人: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東莞支行(以下簡稱“南洋銀行”)

2、訴訟事由

2017年8月,原告與被告一、張大成、被告二簽訂《融資協議》(編號:BADDRZXY20170828號),貸款期限為18個月,貸款金額為人民幣200,000,000.00元,貸款總成本為13.5%/年,利息支付方式為每滿6個月付息,6個月的委託貸款利息合計為當期實際委託銀行貸款總金額的5.5%。同日,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簽訂了編號為BZHT20170828號的《第三方保證合同》,約定被告二為被告一與原告簽訂的《融資協議》(編號:BADDRZXY20170828號)及《委託貸款協議》項下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7年9月,原告與被告一、張大成、被告二簽訂《合同編號BADDRZXY20170828〈融資協議〉之補充協議》(編號:BADDRZXY20170828-BCXY-1),並約定:將《融資協議》(編號:BADDRZXY20170828號)相關條款的貸款金額人民幣200,000,000.00元修改為人民幣300,000,000.00元。原告與被告一、被告二簽訂《第三方保證合同》(編號:BZHT20170828-001號)》約定:被告二為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主合同為《融資協議》(編號:BADDRZXY20170828號)、《合同編號BADDRZXY20170828〈融資協議〉之補充協議》(編號:BADDRZXY20170828-BCXY-1)、《委託貸款協議》。

張大成、工大高新對貸款本金及其它費用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會展中心將其位於南崗區南直路216號哈爾濱國際會展體育新聞中心的編號為黑(2017)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099732號的房產抵押至委託貸款銀行名下。原告通過南洋銀行向工大集團指定賬戶總計發放貸款人民幣3億元。因工大集團未能按期支付本金、利息等費用,深圳彼岸提起訴訟,並追加被告及變更訴訟請求。

3、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貸款本金人民幣300,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貸款利息(貸款利息數額以被告一實際貸款金額人民幣300,00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1%的標準,從實際收款日期分別計算,計算至全部貸款到期之日的貸款利息為人民幣21,144,444.44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貸款逾期利息數額(貸款逾期利息分兩階段計算,第一階段逾期利息以被告一實際貸款金額人民幣300,00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3%的標準,從逾期支付利息之次日起,計算至貸款到期之日的貸款逾期利息為人民幣5,633,333.33元;第二階段逾期利息以被告一實際貸款金額人民幣300,00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全部貸款到期之次日起,計算至被告一實際清償之日,現暫計至起訴之日即2018年9月19日的貸款逾期利息總額為人民幣27,800,000.00元;上述逾期利息共計人民幣33,433,333.33元);

(4)判決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律師費人民幣3,000,000.00元、開具保函的費用人民幣286,000.00元,上述金額共計人民幣3,286,000.00元);

(訴訟請求一、訴訟請求二、訴訟請求三、訴訟請求四金額合計為人民幣357,863,777.78元);

(5)判令被告二對訴訟請求一、訴訟請求二、訴訟請求三、訴訟請求四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判令確認原告對被告三所有的(2017)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099732號的房產享有抵押權,有權以該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7)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4、追加被告及變更訴訟請求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申請人深圳彼岸申請追加張大成為本案被告四,要求其對被告一工大集團債務在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請求將原訴訟請求五變更為“判令被告二、被告四對訴訟請求一、訴訟請求二、訴訟請求三、訴訟請求四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訴訟請求七變更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公司於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01民初1708號《傳票》,本案將於2020年1月14日開庭審理。

二、已披露訴訟的進展情況

(一)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簡稱“交行天津分行”)與漢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1、案件當事人

申請執行人:交行天津分行

被執行人1:漢柏科技

被執行人2:工大高新

被執行人3:陳圓

被執行人4:彭海帆

被執行人5:田坤

被執行人6:普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天公司”)

2、案件基本情況

交行天津分行與漢柏科技於2017年7月25日簽訂A101117014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向漢柏科技提供貸款3,600.00萬元,期限為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3月15日。後雙方對借款簽訂《展期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展期至2018年11月1日。工大高新、陳圓、彭海帆對此項借款提供擔保,田坤作為彭海帆配偶,以其與彭海帆夫妻共同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交行天津分行與漢柏科技簽訂了《抵押合同》,漢柏科技以自有房產提供抵押擔保,以普天公司應收賬款做質押擔保。借款合同到期後,因漢柏科技未能按約履行相關合同義務,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此案件轉入哈中院審理,哈中院於2019年7月做出了(2019)黑01民初95號《民事判決書》。具體情況詳見公司於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披露的《關於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9-056)。

3、案件的進展情況

交行天津分行向哈中院申請執行,公司於近日收到哈中院(2019)黑01執1918號《執行通知書》,責令前述被執行人履行下列義務:

立即履行(2019)黑01民初9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並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二)董蓓與工大集團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

1、案件當事人

原告:董蓓

被告一:工大集團

被告二:哈爾濱通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通成投資”)

被告三:哈爾濱工大高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大高科”)

被告四:哈爾濱工業大學高新技術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工大高總”)

被告五:工大高新

2、案件的基本情況

2017年2月16日,原告與被告一工大集團簽訂《哈工大集團2017定向融資計劃產品說明書及認購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一投資100萬元,投資期限為12個月,年化收益率為業績比較基準8.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對此筆融資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17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一匯款100萬元人民幣。2017年6月23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哈工大集團2017定向融資計劃成立告知函》,明確融資計劃成立,同時,原告借出款項於同日開始計算利息。融資到期後,因被告一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於2019年6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具體情況詳見公司《關於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9-055)。

3、案件的進展情況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哈中院作出了(2019)黑01民初999號《民事調解書》:

(1)被告工大集團於2019年10月18日前給付原告董蓓1,159,083.33元及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4日按年利率8.3%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2)案件受理費15,231.75元,減半收取7,615.88元,由被告工大集團負擔;

(3)被告工大高新對上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申請執行人董蓓向哈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公司於近日收到哈中院第(2019)黑01執2095號《執行通知書》,責令工大集團、工大高新履行下列義務:

立即履行(2019)黑01民初999號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三)陳桂興與工大集團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

1、案件當事人

原告:陳桂興

被告一:工大集團

被告二:通成投資

被告三:工大高科

被告四:工大高總

2017年2月16日,原告與被告一工大集團簽訂《哈工大集團2017定向融資計劃產品說明書及認購協議》。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500萬元人民幣款項。2017年4月20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哈工大集團2017定向融資計劃成立告知函》,確認原告投資500萬元,投資期限為18個月,年利率8.8%。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對此筆融資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被告一於2017年10月20日和2018年4月20日分別支付發利息220,602.74元和219,397.26元;原告的投資到期後,因被告一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本息,原告於2019年6月向哈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具體情況詳見公司《關於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9-055)。

3、案件的進展情況

公司於近日收到哈中院第(2019)黑01民初1027號《民事調解書》,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1)被告工大集團於2019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歸還原告陳桂興本金500萬元及利息509,917.81元(暫計至2019年6月17日),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以5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8.8%計算;

(2)被告工大高新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被告通成投資、工大高科、工大高總對本調解書第一項所述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4)案件受理費52,119.42元,減半收取26,059.71元,由被告工大集團、通成投資、工大高科、工大高總、工大高新負擔。

三、 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涉訴案件尚未審結或執行完畢,暫時無法確定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最終影響。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案件的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公告內容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後續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證券代碼:600701 證券簡稱:*ST工新 公告編號:2019-080

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董事辭職的公告

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於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邱召強先生遞交的書面辭職報告。邱召強先生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第八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職務,邱召強先生辭職後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邱召強先生的辭職不會導致公司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不會影響公司董事會的正常運作,其辭職報告自送達公司董事會時生效。公司將按照法定程序儘快選舉新任董事。

邱召強先生任職期間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公司董事會對邱召強先生在擔任公司董事期間對公司所做出的貢獻表示衷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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