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誕"的擔保:把犯罪嫌疑人抓進去,又"撈"出來……

不久前,常德臨澧縣公安局太浮派出所曝出一起民警"撈人"的事件。

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維護社會平安是民警的天職,嫌疑人抓進去了又"撈"出來,這是什麼操作?

1978年出生的徐斌,是一名從警20多年的"老公安"。案發前任臨澧縣公安局太浮派出所教導員。

2018年3月26日,根據派出所安排,徐斌帶領該所幹警周某某、協警劉某某等人在臨澧縣安福街道、太浮鎮境內,先後抓獲涉毒人員劉某等四人。

其中,劉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於3月27日被臨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此期間,劉某的親友黃某才找到徐斌,想請他幫忙"運作運作"、"想想辦法"。

臨澧縣紀委縣監委辦案人員:

黃某才向徐斌提出,希望能交2萬元錢左右,為劉某搞取保候審。徐斌就此事向所裡做了彙報,所長辛某國沒有過問核實,只是說收款後要交局裡財務。得到了這個答覆後,徐斌回覆黃某才,說需要交3萬元"走程序",一週後放人。

幾天後,委託人黃某才與徐斌相約在臨澧縣金帝賓館附近見面,黃某才將3萬元現金交給徐斌。4月2日,徐斌跟同事一起,去臨澧縣公安局法制辦為劉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之後,臨澧縣看守所釋放了劉某。

收到錢後,徐斌既沒有出具收款憑證,也沒有將款項交到單位財務,而是將其中4000元留做消費,餘下2萬6000元,分3筆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

臨澧縣紀委縣監委辦案人員:

經我們調查核實,徐斌將存在銀行賬戶上的26000元,也陸陸續續用於了個人消費開支。把本該上交單位財務的保證金揮霍一空了,徐斌向所裡謊稱,劉某是"人擔保",而不是用保證金擔保。

按照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徐斌便是鑽了這個規定的空子,向組織彙報說是"人擔保",向犯罪嫌疑人親友卻說要"保證金擔保"。

然而,讓徐斌和當事人都沒有想到的是,針對劉某的司法程序並沒有停止,檢察機關公訴、人民法院審理,一直在進行當中。

9月27日,臨澧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劉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現場當庭判處劉某拘役4個月的刑罰。

聽到這個判決,參與旁聽的劉某之妻曹某瓊當庭大吵大鬧,公開宣稱派出所收了3萬元錢,怎麼還關人?消息迅速在庭審現場及社會上蔓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由此,徐斌收錢"撈人"、當事人和單位兩頭騙的事實穿了幫。判決當天,劉某被收監執行。迫於壓力,徐斌將3萬元退還給劉某。很快,紀委監委也介入此事。

臨澧縣紀委縣監委辦案人員:2018年10月18日,臨澧縣紀委縣監委收到徐斌的相關問題線索後,由第四紀檢監察室和駐縣公安局紀檢監察組成立初核組,對徐斌的違紀問題進行初步核實。2019年5月17日,臨澧縣紀委監委給予徐斌留黨察看兩年、政務撤職的處分。

22年從警生涯,由於自己的過失毀於一旦,受到處分的徐斌痛定思痛,對自己的過錯進行了深刻的反思。

他總結說:他的犯錯,是黨員紀律、廉政兩方面出現錯誤,偶然當中也是必然,是自己平時學習不夠、麻痺大意造成的,給單位造成了負面影響,同時給自己造成了傷害,這是深刻的教訓。他將以此教訓為誡,在今後的工作生活中,嚴格要求自己,加強自身建設,加強學習,也隨時接受來自外界的監督。

同時,徐斌所在的臨澧縣公安局也高度重視,制定了《臨澧縣公安局關於徐斌案"以案促改"工作實施方案》,把"以案促改"工作作為重要政治任務,以徐斌案為反面教材,通過對該典型案件的剖析、警示,深挖思想根源,認真查找思想上、制度上、機制上存在的問題。

臨澧縣紀委縣監委 駐縣公安局紀檢監察組 組長羅先清:

我們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一系列整改行動,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健全完善人員教育管理制度、取保候審保證金管理制度等,堅決杜絕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規收取、截留、挪用、貪汙取保候審保證金等類似違紀違法行為。

清風評

作為一名守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人民警察,作為受到組織重用和信賴的派出所班子成員,徐斌沒能經受住蠅頭小利的考驗,把本該上交單位財務的款項放進了自己口袋,屬於典型的目無法紀。

然而,世上哪有不透風的牆?徐斌違規違紀案的敗露,看似有戲劇性,卻又是偶然中的必然!

記者:任曉杜、通訊員黃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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