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人代表和股東各承擔什麼責任?

Han-DaiJun


1、正常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股東大會決策履行職責也不會涉及對公司的個人責任,但是由於法定代表人一般同時兼任公司董事、經理職務,今後重新開辦公司任職會有一些限制。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在破產執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如果存在惡意逃避公司債務、損害公司財產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會被追究賠償責任。惡意行為包括: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放棄債權等(具體可以參照《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2、對於股東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當公司發生債務責任時,股東並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體現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須以其全部投資,也僅以該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若股東已向公司繳納出資,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沒有責任;若股東尚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須向公司補足其認繳的出資。

如果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嚴重混淆,無法區分,股東要承擔無限責任,不過這方面現實中難以舉證,這點一般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比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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