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院不讓複印案卷,有什麼辦法?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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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民訴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具體的案號或者當事人姓名、名稱。

第二百五十五條 對於查閱判決書、裁定書的申請,人民法院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判決書、裁定書已經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的,應當引導申請人自行查閱;

(二)判決書、裁定書未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開,且申請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提供便捷的查閱服務;

(三)判決書、裁定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閱並告知申請人;

(四)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不是本院作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查閱;

(五)申請查閱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予准許並告知申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一條 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得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代理人為了申請再審的需要,可以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所代理案件有關材料。

第三條 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聯繫;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與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聯繫。

第五條 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於案件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材料等。

案件審理終結後,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

第十條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刑訴解釋》第四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得查閱、摘抄、複製。

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方便,並保證必要的時間。

複製案卷材料可以採用複印、拍照、掃描等方式。

第五十七條 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五十二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

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三條 本解釋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寫明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對辯護律師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准許、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決定不准許、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複製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關於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覆函

(2005年9月15日 法辦[2005]415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請示》(鄂高法[2005]260號)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按照《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法釋[2002]39號)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查閱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正卷。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關於訴訟檔案查閱範圍的覆函

(2006年4月17日 法辦[2006]110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你院《關於擴大訴訟檔案查閱範圍的請示》(滬高法辦[2006] 7號)收悉。

  關於訴訟檔案查閱範圍的問題,我們已在2005年答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覆函》(法辦[2005]415號)中作了規定,現將該《覆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關於執行案件的正卷,經研究,我們認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查閱。

  此復。


____Mr_S


法院不證複印卷宗?這得看什麼人去複印卷宗?律師接受委託後,拿著律師執業證,律師調查函,及委託人授權,是可以複印與委託人有關印卷宗。當事人拿著自己的身份證,也可以複印與自己有關的案件材料。法院不讓複印卷宗(你到法院想複印誰的卷宗,必須與你有關的)其它的卷宗你不可以複印。法院保存卷宗是為當事人保密的。巜民訴法》,《律師法》都有相關規定。


手機用戶蒼鷹展翅


涉及個人隱私的,法院可以不予讓當事人複印;而不涉及個人隱私的,為保護法院審理的公平性與公正性,一般只能讓當事人委託的律師來複印;若當事人執意要複印而又不涉及個人隱私的,法院也應當准予複印;若法院經辦人員執意不準,你可找院長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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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者委託代理人查閱複製案卷材料僅限於自己的(委託人的)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全案材料一般不予調閱。

行政案件除判決書外,一般不予調取。

民事案件又分成兩種:

1.公開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查閱複製全案所有材料。

2.不公開審理的,可以調取除庭審筆錄外的大部分案卷材料。一些涉及一方隱私的也證據也不予調取。

不知你是不是不符合法院的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李翔宇律師


請問,法院不讓複印案卷,有什麼辦法?有什麼依據?

對於案件當事人,是可以複印案件卷宗材料的,因為這是一個公民的知情權,通過查閱卷宗材料,可以發現問題。對於刑事案件有嚴格的規定,只有律師可以查閱複印,或是該案的訴訟代理人,不是律師的要經過法院批准才能查閱。假如法院不允許查閱這就是剝奪他人的知情權和監督的權利,可以有關部門或者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投訴。(提供法律服務)


仁者無敵wnfw


不可能不讓複印案卷。


王盛律師


刑事案件,當時人有權到法院調取卷宗中“複印”的法律手續和法律文書!其他的需要律師來完成!如果法院都給予拒絕,法院違法!


德水2015


刑事案件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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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都陽光司法了,公開開庭審理了,透明司法促進公正司法了!查詢複印案卷是合法的。不給複印是違法的?可行使知情權投訴合法!


默認主人


這邊是律師可以免費查閱和複印,當事人得那種判決書,身份證並交納50元錢才給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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