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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鑑定的內容;
2、鑑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3、鑑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鑑定的過程;
5、明確的鑑定結論;
6、鑑定部門和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7、鑑定人及鑑定部門簽名蓋章。
內容欠缺或者鑑定結論不明確的,可以要求鑑定部門予以說明、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1、鑑定部門或者鑑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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