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的律師在明知官司不能贏的情況下,還要接下殺人犯、搶劫犯的案子,為他們辯護?

精神小妹不請自來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不一定是為犯罪嫌疑人做無罪辯護或者最輕辯護,而是在公檢法辦案的過程中最大限度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刑事訴訟法不但要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更主要的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處在逮捕狀態,這時他們的人權極易受到侵犯,有的甚至被刑訊逼供,這樣的案例舉不勝舉。在我國,百分之八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是低學歷人群,對於法律專業知識不瞭解,這時律師作為專業人士可以為他們提供程序上的人權保障。他們不懂何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律師也不是說為了勝訴想法設法找證據為犯罪嫌疑人開脫,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國家竟然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訴訟程序,一是為了公檢法的工作人員有明確的程序規則引導辦案過程,二是為了督促公檢法的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依法辦事。


王曉芳律師


這個問題的潛臺詞是,如果明知被告人罪名成立的,就沒有必要為被告人辯護了。

這種觀點,其實未必準確。

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兩個:

第一個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即定罪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對其適用何種刑罰,即量刑問題。

在中國的刑事司法實務中,大部分到了審判階段的案件都是罪名成立的,而且人民法院判決其罪名成立,並無問題。

然而,輕罪重判卻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那些存在案外因素的案件,或者哪些法官忽視了對被告人有利情節的案件,更是如此。

一、每年的禁毒日,都會殺一批,重罰一批

馬上到6月份了。

在6月份,毒品的價格通常都會上漲。

為什麼呢?

因為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根據慣例,司法機關都會在禁毒日前後殺一批,重罰一批。

為了避免成為禁毒日的祭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都會有所收斂,從而市面上的毒品流通量變少,導致毒品價格上漲。

幾年前的禁毒日前後,曾經開過一個當事人被控制造毒品的案件。

這個案件中,我的當事人的同案犯販賣毒毒品5公斤。然而,我的當事人卻只被指控制造麻果成品40多克,麻果半成品20多克。

開庭時候,當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員都參與旁聽了,並且有記者介入報道,估計還上了電視。

在庭審過程中,同案犯是做無罪辯解的,我的當事人卻是如實供述,認罪悔罪。

由於製造的是麻果,濃度較小;成品沒有達到50克,加上半成品後才略超過50克,因此我當時心想這個當事人應該是判15年。

誰知,宣判當天,同案犯被判了死刑,我的當事人被判了無期徒刑。

上訴後,省高院經過重新開庭審理,才改判了我的當事人15年有期徒刑。

你知道15年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區別嗎?

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後,一般可以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是說無期徒刑犯通常至少比15年有期徒刑犯多坐5年牢。

二、由於疏忽,一審判決漏的當事人的立功情節

也是很久之前的事了,辦過一個販賣毒品的案件。

當事人到案後,辦案民警問:你還有其他下線嗎?

當事人說:還賣過給A地的張三,但地址及張三的基本情況卻說不清楚。

辦案民警說:好,兄弟,麻煩你帶我們去一趟。

當事人就屁顛屁顛的帶著辦案民警去了。

果然,這個當事人送了一份大禮給辦案民警,辦案民警在該住處搜了50多克冰毒品出來,並當場抓住了夥同他人正在吸毒的張三。

這不是協助抓捕嗎,應該是立功啊!可是出人意料的是,辦案民警、檢察官、第一審法官、第一審辯護律師都沒有意識到他有立功情節,於是判了這個當事人無期徒刑。

二審時候,我才介入這個案件,寫了一份懇請第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核實上訴人是否具有立功情節的申請書給承辦法官。

承辦法官致函偵查機關。

偵查機關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由於上訴人無法提供具體的地址及張三的具體情況,無法鎖定張三,為了及時破案,只好讓上訴人帶他們去抓張三。

承辦法官收到覆函,非常爽快的改判,這個當事人的刑期從無期徒刑改判為十五有期徒刑。

我們國家歷來有″重實體,輕程序"、"重定罪,輕量刑"的傳統,加上案多人少,雖然絕大多數承辦法官的水平都是槓槓滴,然而人終究不是神,百密一疏的事情時有發生,這就需要辯護律師拿養著放大鏡,從雞蛋裡挑出骨頭,以協助承辦法官全面瞭解案情,從而做出罪責刑相適應的判決。


毒辯律師王如僧


律師本來是公平正義的守護神,懲惡揚善的正義人,可是現實中的有些律師,卻成了搬弄是非顛倒黑白的代言人。他們為了自己的知名度和經濟利益,有理沒理全部接,打輸打贏都要錢。用他那巧舌如簧尖酸刻薄的嘴巴,賣良心,賣道德,不擇手段的歪曲犯罪事實,讓法律蒙羞,給罪犯開路,有的甚至與法官勾勾搭搭,裝神弄鬼敲詐勒索原告被告,有的原被告律師竄通一氣坑害原被告,這種現象讓很多人鄙視律師,有的網友把律師改叫驢屎,我覺得這有點過分,畢竟還有許多有職業道德,有正義感的好律師,他們應該值得我們去尊敬,他們才是公平正義的守護神。律師這個神聖的職稱他們應該擁有,而那些無德無良的,唯財是圖的垃圾律師叫驢屎不過分,叫狗屎也不過分。


雲裡霧裡27


律師刑事辯護是法律賦予的職權,任何犯罪嫌疑人未經審判都是無罪的,律師依法行使職權,是為實現了公平正義,並不是單純的追求案件勝訴和敗訴,每個犯罪嫌疑人都有依法獲得辯護的權利,不過犯下多麼嚴重罪行,都應該都有權得到公平判決,這也是保護人權的體現。



楚克洋律師


2017年4月25日,白銀案嫌犯高承勇唯一的法援律師朱愛軍接受採訪時表示:“出於保障嫌犯的辯護權利,我被指定為高承勇的唯一法律援助律師,出發點在案件偵查的對立面,防止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出現瑕疵或其他問題。”這句話的潛臺詞很像是在說,沒有律師願意主動為這個殺人狂魔辯護。

約翰•昆西•亞當斯有一個著名的斷言:“即使是最清白無瑕的生活,也無法保證律師不受其他公民的仇視。”當一方當事人的主張有道德優勢,很多律師都會很想為其服務,名利雙收,甚至可以不收費。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訴求處於道德上不利地位,有些律師就會有畏難情緒。

律師也是人,有著一般人的道德感情,從這意義上,律師也會希望壞人被懲罰。但是,律師是法律人,他不能只是從一般人道德視角,而要從法律視角看待“為壞人辯護”問題。(哈哈,答題不易,歡迎關注和點贊)

法律上為什麼要設置為壞人辯護的程序呢?這基於法律的一個假設——人不是神,人會犯錯。對方當事人會犯錯,公眾會犯錯,公檢法也會犯錯,需要有對他們的制衡力量,律師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制衡力量之一。

所謂犯錯,一是誤將“好人”作為“壞人”懲治,二是傷害“壞人”應有的權利。現代法律給律師的定位則是對抗這些錯誤,這就要求律師假定他的當事人可能被誤傷,即使他的當事人認為自己是“壞人”,律師仍然要假定他的當事人可能被誤傷。在他人眼中,律師是替“壞人”辯護,而在律師眼裡,他不一定是在替“壞人”辯護,他在避免“好人”被誤傷。在他人眼中,“壞人”應該受到懲治,而在律師眼裡,“壞人也有三分理”,他要避免“壞人”的權利受到侵犯。律師作為法律人,他們也追求正義,但正義賦予律師的角色是“替壞人辯護”,避免“壞人”的權利受到侵犯,避免“好人”當成“壞人”誤傷,而不是像檢察官法官那樣要主持正義懲罰壞人。

可以說,當權利的陽光可以普照眾人包括“壞人”,當“壞人”也可以理直氣壯裡地有辯護人,當律師不會因為道德壓力而拒絕為“壞人”辯護,法律才可實現其真正的正義。(哈哈,答題不易,歡迎關注和點贊)

作為普通人,不應該以一般人的道德眼光來看待律師,而作為律師,也應該克服這種道德的壓力,才是法律的至高聖徒。

你可以說,律師是拿了錢才為壞人辯護。但是,要注意錢並不都是壞東西。同樣的,權力並不都是好東西,權力也可能使壞。總之,錢和權都可能使壞。法律就是希望通過“錢和權”這兩種手段的制衡來克服他們的壞。所以,法官和檢察官代表國家權力執法,而律師代表“錢(市場)的規則”來制衡法官和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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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札記


大家可能對律師職業有所誤解。

有人看見律師言辭義正,就把律師當成正義的化身;有人看見律師幫壞人說話,又認為律師不講道德!

在這裡,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大家:律師從來不是正義的化身,也不是道德的佈施人。律師跟醫生、會計師、理髮師、廚師一樣,是一種職業,是一種賴以謀生的職業。

誰給他錢,他就幫誰說話。

聽我這麼一說,有人肯定會鄙視律師。那你就錯了!

這個行業的存在,自有它存在的價值。

試想,當一個犯罪嫌疑人在面對強大的公、檢、法的時候,他的合法權益是不是很容易被忽視甚至侵害?

當發生民事糾紛,你對法律一無所知的時候,是否需要尋求法律幫助?

律師存在的價值還有很多,不一一列舉。

所有,我們既不要幻想律師公平正義,也無需指責律師不講道德!

混口飯吃吃,理解萬歲!


朱元正


律師制度起源於西方,在我國屬於舶來品。我們國家直到清朝末年才出現律師這一職業,可以說律師制度是伴隨著西方文化和近代法制觀念而出現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所聘請的律師被稱為辯護人。辯護人的職責就是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在法律範圍內儘可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什麼有的律師在明知案件不能贏的情況下還要接下案件替被告人辯護呢?其實律師接刑事案件並不是為了能贏,而是替自己的當事人辯護,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分別負責偵查和起訴,意圖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被告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他的的合法權益很容易被侵犯,比如刑訊逼供、虐待被告人等。律師作為辯護人,只為自己的當事人說話,在一定程度上能平衡上述力量,以達到控辯雙方的均衡。

再罪大惡極的人也有人權,不能被隨便侮辱和虐待。就算犯了殺人罪,他們也有權利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最後請記住一旦身陷囹圄,律師可能是唯一一個能幫助到你並專門維護你合法權益的人。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榨汁小二郎


刑辯律師為被告人辯護,都是在金錢的驅駛下,做違背良心的事。如雲南麗江唐雪案,在辯護律師殷清利的出謀劃策下,第一時間請自媒體把唐雪案定義為反殺案對外公佈,把唐父的發言作為案件的始末證據,進行不切實際的報道和宣講,從而獲取網民的全力支持後,他趁機向檢察院申訴,迫使檢方拆訴。幸運的是被檢方駁回,陰謀未得成。

作為老百姓,誰都知道出了人命案,都是被害人家屬為了給親人討回公道,第一時間向社會公佈,獲取公眾的同情。而唐雪案反而是嫌疑人及家屬搶先公佈,來獲取大眾的支持。這就太反常了。其他忽略,單就死者被殺的地點是院外,不是院內,與兇徒入室行兇完全沾不上邊,更與逼迫自衛還擊也不沾邊,唐雪殺人不管如何辯解都是有錯的。而殷清利律師為了錢,不擇手段,違背良心做事,如若任其繼續行使律師職業,不知還會有多少人蒙冤。我們老百姓並沒有多少訴求,只求公平公證,還社會一遍安寧。


凝解


搞明白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明白一個大概念:無罪推定。在中國並未確定無罪推定原則,但基本上吸收了該原則的精神,表述為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就意味著,所謂的罪犯,在法定意義上只是嫌疑犯, 哪怕所有人都看見他犯罪,在法院判決之前,你不能決定他就是有罪的,而專業律師接案,自然理所應當。

當然,有人要抬槓,說一個壞人哪怕法院沒判,但事實上他就是有罪,幹嘛為他辯護?

弄清這個問題,就要問問自己,法律到底是用來幹什麼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

現代文明國家,人權成為法律首先要維護的價值取向。法律不僅是自由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

一個惡人能受到公正的審判,更能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而律師就用自己的專業和嚴謹 ,為其當事人維護其合法的應有權利。

可悲的是,大部分人歡呼民主法治,但遇到實際問題,依然回到過去人治的老樣子,不明白法治的真正意義。

以上,如果還是不懂,可以看部電影《間諜之橋》。


三十歲20


首先,這是體現了人權,再者也是為了體現法律的公平性。只要在法院沒有宣判之前,他只能叫犯罪嫌疑人,而不能叫犯人。

從尊重生命的角度上來說,一個案件的發生,遠不止你想像中的那麼簡單。即使犯罪嫌疑人罪大惡極,那也要依法進行判決。有時候,案件經過公安部門偵查以後,遞交到檢察院,檢察院看到卷宗以後,要進行整理研究。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那是要發回公安部門要求重新補足證據的。檢察院認為合格,然後提起公訴,法院進行審理。雖說經過了一系列的程序,這也不能說他們一切都是對的。哪怕這個人罪大惡極,比如說呼格案。呼格案的真正凶手當時有十宗命案,但檢察院只公訴了九起,法院也只審理了九起案件。其實這個時候,別說九起案件,其中任何一起案件都夠他判死刑的了。後來在新華社記者的一再曝光和努力之下,終於審理了第十起,讓呼格案真相大白。

其實也就是說,不能讓犯罪嫌疑人含冤,也不能讓犯罪嫌疑人逃脫應有罪名。必須給出一個最公正的判決。無論是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都難免出錯,難免情緒化。而律師是要把他不應該承擔的罪名進行最準確的識別,以達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有人說很多律師是狡辯。其實不然,犯罪嫌疑人在沒有宣判之前,他只是一個嫌疑人。法律規定你疑罪從無,律師在給他辯護的時候他還不是犯人,只能把它定義為一個自然人。那麼,幫任何一個還不是犯人的人進行辯護也是無可厚非的!我們再來說呼格案,如果當年有一個好的律師進行辯護,也不會出現呼格的冤死。

雖然確確實實在一些案件中,律師是一種狡辯。但是法律就是重證據,如果非要抱怨,你也只能抱怨公訴方的無能,也只能抱怨法律存在漏洞。不能去抱怨律師!律師只是一個法律工作者,也只是一個職業,學的就是法學。其實現實之中不像電視劇,一些案件律師是根本不接的,他們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他接了案子就證明這個案子一定有漏洞!沒有哪個律師願意去打必輸的官司。不是律師無情,而是國法無情。律師打官司代表的並不是自己,而是當事人。螻蟻尚且貪生,死刑犯也有求生的慾望。而律師正是代表當事人進行的一個訴求和辯護。並且如果你感到案件不合理,不合法,甚至說你的案件感覺很冤不公平,那你也只能去怨法官,法官可以採納律師的辯護,也可以不採納。案件最終的審理結果不是律師決定的,而是由法官和法院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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