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董事長小舅子遭罰220萬 違法減持套現4418萬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依法對陳勝在限制轉讓期內買賣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人股份”,股票代碼002639.SZ)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勝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林汝捷為雪人股份董事長,系陳勝的姐夫,兩人在減持前後及減持期間均持有“雪人股份”股票。依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九)項、第(十)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陳勝與林汝捷為一致行動人,兩人持有的“雪人股份”股票應合併計算。

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3月14日,陳勝和林汝捷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達到5.8%。其中,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1月4日,林汝捷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1797.98萬股,累計減持比例為2.67%;2017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14日,陳勝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3433.8萬股,累計減持比例為3.13%。

2019年3月14日,陳勝、林汝捷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比例達到公司總股本的5%後,當日陳勝未停止買賣股票,繼續減持股票539.42萬股,減持金額4417.85萬元,違法減持比例為0.8%。

2019年3月16日,雪人股份披露了《關於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減持進展公告》,內容包括陳勝2019年3月14日減持“雪人股份”股票情況。

福建證監局認為,陳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構成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責令陳勝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220萬元。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工業及民用製冰設備、冷水設備、冷凍冷藏設備、冰蓄冷空調、成套製冷系統的研發、設計、製造、銷售、工程安裝、售後服務於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大型專業製造商。

涉事人林汝捷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今擔任雪人股份總經理、董事長及公司董事。截至2019年12月25日,林汝捷持有公司1.47億股,持股比例為21.75%,為第一大股東。當事人陳勝持有1151.84萬股,持股比例為1.71%,為第四大股東。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係;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係。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陳勝)

當事人:陳勝,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人股份,股票代碼002639)股東,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依法對陳勝在限制轉讓期內買賣“雪人股份”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陳勝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陳勝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3月14日,陳勝和林汝捷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達到5.8%(以下簡稱累計減持比例)。其中,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1月4日,林汝捷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1,797.98萬股,累計減持比例為2.67%;2017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14日,陳勝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3,433.8萬股,累計減持比例為3.13%。

福建證監局認為,陳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構成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交易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公告、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

責令陳勝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220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和福建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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