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勝限制期內買賣“雪人股份”股票被罰220萬

中國網財經12月30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福建證監局發佈關於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雪人股份”股票代碼002639)股東陳勝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陳勝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林汝捷為雪人股份董事長,系陳勝的姐夫,兩人在減持前後及減持期間均持有“雪人股份”股票。依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九)項、第(十)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陳勝與林汝捷為一致行動人,兩人持有的“雪人股份”股票應合併計算。

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3月14日,陳勝和林汝捷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達到5.8%(以下簡稱累計減持比例)。其中,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1月4日,林汝捷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1,797.98萬股,累計減持比例為2.67%;2017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14日,陳勝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3,433.8萬股,累計減持比例為3.13%。

2019年3月14日,陳勝、林汝捷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比例達到公司總股本的5%後,當日陳勝未停止買賣股票,繼續減持股票539.42萬股,減持金額4417.85萬元,違法減持比例為0.8%。

2019年3月16日,雪人股份披露了《關於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減持進展公告》,內容包括陳勝2019年3月14日減持“雪人股份”股票情況。

福建證監局認為,陳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構成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

責令陳勝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220萬元。

《證券法》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陳勝)

當事人:陳勝,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人股份,股票代碼002639)股東,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福建證監局依法對陳勝在限制轉讓期內買賣“雪人股份”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陳勝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陳勝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勝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林汝捷為雪人股份董事長,系陳勝的姐夫,兩人在減持前後及減持期間均持有“雪人股份”股票。依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九)項、第(十)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陳勝與林汝捷為一致行動人,兩人持有的“雪人股份”股票應合併計算。

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3月14日,陳勝和林汝捷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達到5.8%(以下簡稱累計減持比例)。其中,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1月4日,林汝捷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1,797.98萬股,累計減持比例為2.67%;2017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14日,陳勝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3,433.8萬股,累計減持比例為3.13%。

2019年3月14日,陳勝、林汝捷累計減持“雪人股份”股票比例達到公司總股本的5%後,當日陳勝未停止買賣股票,繼續減持股票539.42萬股,減持金額4417.85萬元,違法減持比例為0.8%。

2019年3月16日,雪人股份披露了《關於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減持進展公告》,內容包括陳勝2019年3月14日減持“雪人股份”股票情況。

福建證監局認為,陳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構成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交易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公告、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

責令陳勝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220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和福建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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