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檢察院又將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屬能要求放人嗎?

真誠171311943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家屬能要求放人嗎?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家屬可以要求放人,即要求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及近親屬的法定權利,有權提出申請,但批不批准是辦案單位的職權。

一般證據不足的案件經過補充偵查都可以進行補正,刑事程序一旦啟動,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不會輕易停止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要維護權利,必須進行依法專業的刑事辯護。



北京李國鋒律師


其實這個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太普通不過了,就拿我自己作為例子吧!

我當時是涉嫌敲詐勒索被羈押在看守所,在看守所案件要進行移送的,都要開具換押證,第一次退偵的時候拿到換押證上面說證據不足由檢察院退回公安補充偵查,當時興奮極了,是不是要無罪釋放,東西都收拾好了,就等著出去了,當裡面管教叫我的名字的時候,我問他是不是讓放人了,他帶著手銬說:做夢呢!公安提審!等來的卻是公安提審,又補充一下筆錄,重新收集了一些新的證據,一個月後公安把案子移送檢察院,等檢察院給我做的筆錄和公安做的筆錄有衝突的時候,檢察院又把案件退回了公安補充偵查,就這樣我的案子退偵了兩次!


後來才知道不止我的案子來回退偵,好多在押犯都是退了一兩次,這個太正常不過了,如果退偵就無罪的話,那麼我估計看守所至少有一半在押犯都是無罪的,我個人感覺只要你在檢察院那裡翻供基本都會退偵,反正最多退偵兩次!想要無罪釋放,那幾率幾乎沒有,冤案是要賠錢的,總不能賠你錢吧,進來容易出去難呀!

以上是我親身經歷,大家有什麼疑惑可以隨時諮詢!

石頭聊案件


前段時間遇到一個案件諮詢,家屬跟我說這個案件檢察院已經退回補充偵查了,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之前的律師告訴家屬,是自己“溝通”起到了效果,檢察院才會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我就覺得好笑,雖然檢察院沒有立即起訴對整個案件來說並非是一件壞事,但是絕大部分重大、複雜刑事案件,檢察院都會“用盡”兩次退回補偵的機會。絕大部分案件的退回補偵都是為了“落實”當事人的有罪證據;部分案件是因為檢察院手上的案件多,也可以理解為拖一拖時間。退回補偵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至於實際到底是因為什麼原因,只能通過檢察院出具給公安機關的《退回補充偵查提綱》進行了解了。

但是對於律師來說,把退回補偵作為自己辯護的”功勞“還是第一次聽說,除非是律師通過出具法律文書等與檢察院進行溝通,檢察院經過退回補偵程序之後,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證據不足的案件,理論上律師可以為當事人申請取保或者要求無罪釋放,但是否真的能取保或釋放出來,就要看整個案件是否存在無罪、罪輕空間,以及辦案機關是如何認定的。

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證據不足,會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即第一次審查起訴認為證據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退回補充偵查,實務中一次就不起訴的案件不多,絕大部分證據不足的案件都會經過退回補偵。

補偵後移送上來的案件,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的案件,還可以再退回一次,當然也可以基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二次退回後公安再將案件移送上來,如果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只能做出不起訴決定不能再退回;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所以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檢察院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是極其常見的,不能因為補偵提綱中“證據不足”的相關字眼,就認為這個案件一定無罪,尤其是重大複雜刑事案件,很多都會經過兩次退回補偵。當然,經兩次退回補偵的案件,定罪證據仍然不足的,當然可以要求放入。

對於一些定罪證據存在問題的案件,檢察院階段辯護的核心工作,就是充分論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具體事由,要求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都是很偏向自己的親人的,他們隨時都能要求放人。但是放人不放人?這就由不得他們了。

我們知道:對於刑事案件,一般就是先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然後報送檢察機關進行批捕或者起訴。如果案件因為證據不足,檢察機關可以將案件退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這裡所說的補充偵查,但並不是說犯罪嫌疑人是沒有罪了,沒有責任了,只是說暫時證據不足,需要補充新的證據。或者是由於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證據已經查清,但是還需要補充一些旁證和一些其他案件的證據,因此檢察機關就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但是,犯罪嫌疑人還是有罪的,部分事實和證據沒有查清,不影響已經查清的罪案和事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關押後,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並不一定說你取保候審了,就必然給你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當然,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無罪,也可以要求放人。但是要求歸要求,放不放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

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補充偵查不能超過兩次。如果對於認定犯罪的證據不足,案件被檢察機關退回兩次,而公安機關仍沒有新的證據補充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應當放人,家屬也有權利要求放人。


法重情深


這個問題涉及到退回補充偵查和變更強制措施兩點法律知識,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退回補充偵查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後就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麼就會提起公訴;相反,如果檢察院認為該案件證據不足、尚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懷疑,那麼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一般來說,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最長期限是一個半月,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最長期限是一個月,而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的最長期限是六個半月。

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時,如果認為他罪行重大或者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那麼就會對他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當然,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有一定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而偵查階段逮捕的最長期限(即偵查羈押期限)是7個月。也就是說,如果在7個月內公安機關都沒有偵查終結的話,那麼就要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總之不能再繼續關押在看守所了。

總結

總的來說,檢察院審查起訴和退回補充偵查的這一階段,其實也屬於偵查階段。因此,如果因為退回補充偵查而超過了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那麼就要對他變更強制措施。


冰焰


你好,檢察院把卷宗材料退回公安部門,一般是退回補充偵查,但是並不意味著公安就要放人,具體原因如下: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有哪幾步?

審查起訴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活動,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承前啟後的中間環節。具體的步驟有:

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不能應該B地法院管轄的案件,A地檢察院管了。

審閱案件材料。主要審查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等;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

訊問犯罪嫌疑人。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

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補充偵查是什麼意思?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的目的在於查清有關事實和證據,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由此可見,檢察院退回補偵並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無罪,因此公安局是不會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的要求得不到批准。

經過補充偵查仍然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怎麼辦?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果經過兩次補偵仍然無法確定嫌疑人有罪,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決定,至於是否會引起國家賠償,就得分情況了。

中國法律代表著嚴謹,只有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判刑。

以上是我的回答,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私聊。


喬也法律


檢察院因證據不足,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有這麼幾種情形:

第一,在報捕階段,檢察院經過審核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發現證據不足,會將卷退回公安機關,作出不逮捕決定,同事可能會附補充偵查意見和不捕理由說明書。

第二,在移送起訴階段,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證據不足的,會退回公安機關,這個階段可以退回兩次,每次以一個月為限。

第三,在報捕階段,檢察院退回以後,公安機關必須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第四,移送起訴階段,檢察院第一次退回,不影響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第二次退回以後,公安機關也得積極釋放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最後,按照題主的意思,應該是二次退回,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當然,如果公安機關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新的犯罪證據,還可以移送起訴。


法律工作者霍顏回


首先得肯定,家屬可以要求放人,準確的說法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有權申請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實際上,在刑事訴訟的偵查 、審查起訴、審判環節,近親屬都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放人),至於放還是不放,由辦案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也就是說,近親屬有申請的權利,辦案機關有決定的權力。



(上圖為刑事訴訟法中相關條文)

從你的問題可以推測,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被逮捕而羈押在看守所的。

近親屬可以去檢察機關問問,因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是建議公安機關撤案還是補充偵查。如果是建議撤案,那麼公安機關自然會放人,如果是退回補充偵查,建議參考以下內容。

下面同你分享變更強制措施(放人)的辦法:

1.該案如果涉及賠償問題,建議儘快和被害人一方商量好賠償數額,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然後拿著書面的諒解書到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書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會在收到書面申請的三日內給你回覆。

2.該案如果不涉及賠償問題,說明案件性質比較嚴重或者嫌疑人自身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大所以才會被逮捕,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為了進一步核實案件事實,調取新的證據,補充偵查完畢後公安機關會把案件連同補充的證據材料再送到檢察院審查。當然,退回公安機關以兩次為限。這種情況下,近親屬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比較小。只能從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是否屆滿、交納數萬元甚至更多的保證金、提出有身份地位的保證人、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等方面考慮。不過,同第一種情況一樣,近親屬還是可以書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至於成功與否,就看運氣了。

3.如果確實比較擔心自己的親人在看守所受罪,建議替他(她)請個當地的律師,多打聽打聽,請那種收費合理,辦事操心的律師,他們因工作性質,和公安、檢察院的辦案人員接觸較多,可以更好的和辦案單位溝通,或許會有幫助。


晚熟小哥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經過檢察院審查,會有三種結果:1,起訴。2,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2,不予起訴,包括有條件不予起訴。因此,案子退回公安局,先要弄清楚是補充偵查還是不予起訴。如果是不予起訴,如果公安局不放人,親屬當然可以要求放人甚至提出控告。如果是補充偵查,檢察院和公安局是不會理睬親屬提出的放人要求的,即使是取保候審也不會理睬。而且,補充偵查的結果基本就是起訴。即使證據依然不足,檢察院依然可以硬性起訴,法院照樣判決。法庭上的力量對比,被告和辯護人的抗辯基本就是蚊子叫而已,起不了反轉案情的作用,反而會被加重處罰判決。這樣的案例多了去。公民,非法勿視、非法勿言、非法勿涉、非法勿動,最為要緊。


菩提新客1


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檢察院又將案件退回公安,家屬能要求放人嗎?

不能!對於涉嫌犯罪的人員,檢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機關,並不一定是因為沒有涉嫌犯罪的事實,有可能是事實不清楚,或許不夠公訴的條件等原因,退回公安重新調查,如果經過調查又發現新的犯罪證據,會把案件再次移交檢察院。假如在經過偵查、查實確實不夠犯罪條件或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會撤銷該案的調查,犯罪嫌疑人已經批捕的,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簽發逮捕令的檢察院。所以,嫌疑人家屬沒有權利要求公安機關放人。(提供法律風險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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