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慨:古往今來多少事,盡在先秦《韓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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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 《韓非子·難勢》


孟子說,仁義而已,何必曰利?

韓非卻認為,利而已,何必曰仁義?


造車的工匠希望別人富貴,制棺材的希望別人早死,並非他們仁慈或者狠毒,都是因為利益所在。


人的本性就是趨利避害的,所作所為都是為了利己,所以要用“法”來約束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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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

《韓非子》是集法家之大成者,糅合了“法、術、勢”三大概念於一身。

何為“法”?


《定法》篇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與儒家言必稱堯舜相反,韓非繼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的思想,主張“世異則事異”,提倡變法圖強。

他說,如果想用寬緩之政去治理急世之民,就好比沒有韁繩和鞭子卻要去駕馭烈馬一樣,此不知之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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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 商鞅方升

儒家講“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韓非則提倡“法不阿貴”。


他說:“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韓非還主張“法莫如顯”,提倡普及法律知識。

這些觀念與現今的如出一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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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繪《帝鑑圖說·賞強項令》(漢光武帝) 家奴犯法尚不能治,將何以治天下乎?


“術”的方面,主要是馭下之術。


韓非把君臣關係看成赤裸裸的利益交換,“術”也建立在“君臣異利”的基礎之上。


《備內》篇說:“人臣之於其君,非有骨肉之親也,縛於勢而不得不事也。”


《孤憤》篇說:“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


基於此,韓非主張君主要大權在握,手執“賞罰”二柄用以制臣。


在運用賞罰之術時,要名實相符。


《二柄》篇說:“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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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張居正 《帝鑑圖說·十侍亂政》 萬曆元年潘允端刊本 十常侍相繼專權,濁亂海內,尋召董卓之亂,漢因以


《定法》篇中,韓非給“術”下了一個精準的定義:“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


關於“勢”,《難勢》篇中有一段精彩的辯論。


慎子說:“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則能亂天下。所以說可靠的不是賢能,而是權勢。”


有人反駁道:“話雖如此,但權勢這東西,賢人用它則天下治,不賢人用它則天下亂。賢與不賢,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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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仇英 《帝王道統萬年圖》(舜) 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


聽到二人發言,又有人道:


“權勢是客觀存在的,討論這個沒有意義,應當討論如何規範權勢本身。堯舜、桀紂這樣的人,一千世才能出現一次,而世上的君主大都是上不及堯舜,下不過桀紂的中人之資。


我所說的規範權勢就是對他們而言。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


如果廢勢背法而待堯舜,就是說一千世才有一治;而抱法處勢而待桀紂,則是一千世才有一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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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繪《帝鑑圖說·脯林酒池》(夏桀)


韓非認為賢不足為靠,賢人本來就少。況且,要想成為一個賢人也很困難,還是要靠“法、術、勢”方能長久。


然以中人之資能精通此三者也,又談何容易。


此外,法家提倡重刑,主張“以刑去刑”,輕罪重罰才能使人不敢犯法。


對此,老子似乎早有洞見:“大上,下知有之;其次,親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


一流的管理者能無為而治,輔萬物以自然;其次,以身作則,成為人們的榜樣;再次,利用恐懼之心,使人畏服;最差的則肆意妄為,失去根基,自取滅亡。


文子也道:“法能殺不孝者,不能使人孝。能刑盜者,不能使人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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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陶 《歷代帝王聖賢名臣大儒遺像》 18世紀 帝舜三年,命皋陶作刑。

對於“重刑”與“輕刑”的辯論,一直到今天也沒有停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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