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進入法院案情會變嗎?

輝哥13236


1、案情可能會發生變化,查明的案件事實可能會與以往的不一致。

2、法院經過開庭,依法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對證據進行認定,罪名可能會與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名一致,也可能會不一致,也就是說可能會改變罪名。

3、法院可能會做出有罪判決,罪名與檢察院公訴的罪名一致;法院也可能依據查明的事實做出有罪判決,罪名與檢察院公訴的罪名不一致;當然,法院也可能會做出無罪判決。

4、到底是哪個罪名,最終是法院依法認定的,兩個人被認定為搶劫另外一個人被認定為盜竊,兩個人不服,可能會導致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但是,並不一定會導致法院改變罪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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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法院,也就是說證據基本固定,只需質證,如沒有重要的新證據可以證明罪輕、重大疑點或無罪,就不會有什麼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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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證據不住,原告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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