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東:反壟斷規制應考慮鼓勵創新因素

  1月5日,由中央黨校政法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人民大學法治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共同主辦的“數據競爭的國際執法案例與啟示研討會”在京召開。會上,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楊東指出:現有反壟斷法是工業經濟時代的規制,並不適用於互聯網時代的數字經濟產業。反壟斷法不應只是倡導正向競爭,同時也應鼓勵創新。

楊東:反壟斷規制應考慮鼓勵創新因素

  發言中,楊東指出了數字經濟時代數據的重要性,並分析了新形勢下數據競爭帶來的新問題。他以3Q大戰、美國Facebook準備發佈數字貨幣Libra爭奪跨國數據等案例,強調了數據競爭在國內乃至全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

  1月2日市場總局發佈了反壟斷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21條,特別增加了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條例,圍繞數據競爭問題展開的立法工作應當充分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內容。楊東以《電子商務法》第22條和第35條對平臺經濟競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相對優勢地位行為進行規範。在合併38號文的前提下,為了促進平臺經濟的健康規範發展,要更加合理地看待平臺經濟發展過程當中的各類問題,絕不能囿於“封殺”的問題。

楊東:反壟斷規制應考慮鼓勵創新因素

圖為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楊東

  與此同時,楊東也強調,我國雖然取得了立法上的突破與成績,但目前互聯網、計算機,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產業、區塊鏈等技術都發展非常迅速,互聯網在相關市場當中如果掌握了一定的市場壟斷力、控制力,就會形成巨大的平臺,因此需要對這樣的一些數據流量入口的核心資源公司平臺進行分析,防止他們獨家壟斷數據,獨家利用數據,不願意開放數據,以此促進企業間公平競爭。

  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發佈《數據競爭的國際執法案例與啟示》研究報告,報告以Google Search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和Facebook/WhatsApp 合併案為例,指出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更容易發現市場動態競爭的走向,在競爭策略上取得時間上的優勢,甚至通過事前將有發展潛力或未來可能與之競爭的平臺併購,更加鞏固市場地位,成為網絡平臺與算法技術研發及創新服務發展的領導者。報告認為,為了促進平臺經濟的健康規範發展,要更加合理地看待平臺經濟發展過程當中的各類問題,要充分看到數字經濟高頻創新個動態競爭的特點,從而構建起一套適應數字經濟發現的競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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